本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 长者专版 > 政府文件

千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千阳县农村公用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03 00:00

千政发〔2018〕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千阳县农村公用设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千阳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8日


千阳县农村公用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助力脱贫攻坚的意见》(宝政发〔2018〕22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通过对“行业职责、部门资产、村级岗位、财政资金”进行合理整合,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护到位、制度保障的体制机制,保障农村公用设施持续、有效、稳定的发挥服务功能,助推整县脱贫摘帽,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县镇村分级负责的管护体系

按照部门定标准、镇级抓管理、村级抓落实的原则,夯实行业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乡镇的直接责任、村级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有人管事、有人担责。

1.县政府成立千阳县农村公用设施管理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扶贫办、财政局、教体局、交通局、水利局、人社局、文广局、卫计局、民政局及各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办,扶贫办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农村公用设施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2.县交通局、水利局、文广局、民政局、教体局、卫计局负责制定通村公路养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农村公厕管理、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农村体育健身设施管理、村卫生室管理实施细则和工作标准,并负责阶段性检查考核。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农村公用设施管理工作经费保障。

3.各镇政府成立农村公用设施管理所,由镇长任所长,分管扶贫工作的副镇长任副所长,明确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制定镇级农村公用设施管理实施细则,对各村公用设施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管理。

4.各村成立村级公用设施管理站,由村委会主任担任站长,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负责本村公用设施的日常保养、卫生保洁和安全管理,同时建立公用设施台账,进行资产登记。

二、建立以贫困群众为主的专职管护队伍

对原来行业部门分散聘用的兼职人员岗位进行统一整合,从薪酬保障上保证聘用人员专职专责。

5.依据各村人口规模、所辖村民小组数及区位差别进行差异化配置,原则上每村聘用4-6名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由各镇政府研究确定。

6.专职工作人员要一人多岗,分工明确,强化考核,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7.专职工作人员要以本村贫困群众为主,身体健康,无心脏病、脑血管病、高血压等病史,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对身体健康、无病史的贫困群众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8.按照村聘用、镇审查的原则,聘用村级公用设施管理站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一年一聘。

9.所聘人员实行“70%基础工资+30%绩效工资”的薪酬模式,每人每月工资总额不超过1000元。村级公用设施管理站站长每人每月发放200元工作补贴。县财政局按月将专职人员工资及时拨付到各镇。具体薪酬标准由各镇结合实际自定。

10.各镇负责为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三、建立整合与补助结合的多元化资金保障渠道

按照向中省市争取一点、部门整合一点、财政补助一点、镇村筹措一点的“四个一点”办法,多渠道、多途径保障经费来源。

11.县农村公用设施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积极争取中省市各类农村公用设施管理补助资金,用于农村公用设施管护工作。

12.县财政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将村级公益性岗位、地质灾害点检测员、公路养护员、幸福互助院管理员、图书管理员等财政补助资金进行整合,同时兼顾公益性岗位的管理规范,解决村级公用设施管理专职人员的报酬,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全额解决。

13.各镇村要通过村级集体经济收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多渠道筹措管护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确保效益发挥。

14.县财政为每村拨付5000元,作为农村公用设施管理工作启动经费。

四、建立以镇村为主的运行管理机制

各镇村要落实主体责任,因地制宜,合理确定人员管理模式和管护运行方式,既要注重专职队伍建设,又要注重引导全体农村居民参与,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15.镇村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专职工作人员考核管理模式,不断提升管理成效和工作水平。

16.县农村公用设施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至少抓一个县级示范村,带动面上工作开展。

17.县农村公用设施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监管,创新考核举措,每年评选表彰一批“十星级农村公用设施管理所(站)”和“优秀专职工作人员”。

18.县农村公用设施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镇村运行管理过程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及时总结推广。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县农村公用设施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

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