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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秩序的通告

来源:千阳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1-12 16:00

为进一步规范千阳县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秩序,助推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实行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依法实行许可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严禁从事任何形式的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及经营活动。

二、严格源头管控与流向追溯。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严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商户销售产品,严禁向持证零售店超量配送。对违规供货行为,一经查实,将严格实施溯源倒查,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严格规范零售经营行为。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应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向无证商户或个人倒卖烟花爆竹产品;

2.严禁超出许可证载明的限量标准存放产品;

3.必须从具有资质的批发企业进货,并由批发企业使用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统一配送,严禁自行提货或利用非法渠道进货;

4.严禁采购和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来源不明的非法产品。

四、相关处罚条款。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守护公共安全,共建绿色家园。打击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需要您的参与。如发现相关违法线索,请第一时间向县应急管理局举报,我们将严格保密并依法查处。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0917-4245833

举报邮箱:qyyj424583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