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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阳县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16:49

各镇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做好2018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及新增对象有关工作,充分发挥低保制度在脱贫攻坚中政策性兜底保障作用,根据《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42号)文件,按照市民政局统一安排部署,现就做好全县2018年城乡低保核查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2.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

4.坚持按户施保、按标施保、分类施保的原则。

二、工作范围

20183月底在册的全县城乡低保对象进行核查,同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三、方法步骤

城乡低保核查从2018320日开始,到430日结束,具体分为4个阶段。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3月20日——3月22

第二阶段:申报核查323日——4月12日)

第三阶段:汇总核对413日——4月22日)

第四阶段:总结上报(4月23日——4月30日)

四、工作内容

严格坚持政策标准和工作程序,重点解决“漏保”问题,全力提高低保覆盖率;集中查处“错保”以及违规享受低保的问题,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将不符合低保条件及时予以清退,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管理。

(一)在册低保对象在镇政府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县民政局取消低保资格:

1.执行政策走样,违规操作办理。如农村户口办理城市低保,城市户口办理农村低保的;保户漏人、拆户合户、单人单户(宗教教职人员、混合户的单人保、特困供养人员和成年重度残疾人除外);因处理上访、维稳、企业破产改制、发展地方产业经济(种植烤烟、经济果林等)、发放村干部工资、征地拆迁及失地农民整体纳入的。

2.收入发生变化,超出低保标准。如家庭成员中有离退休、退伍安置、在外打工、离婚再婚、人员死亡及大学生学业期满就业的;或者家庭成员中有1人以上为行政、事业、国营企业等单位正式职工,且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身体健康,具有就业劳动能力,而不主动寻找工作、参加就业培训和推荐就业的;或者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在享受低保期间,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三次以上拒绝参加镇(街)、村(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4.家庭拥有车辆或经营机动车辆、工程机械(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二轮摩托车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三轮车除外。机动车辆价值在当地月城市低保保障标准6倍以下除外,以提供的原始票据为准)等,不论车辆归属且连续使用三个月以上的,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且经营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

5.城市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每套均在60平方米以上)住宅,或拥有别墅;农村有宅基地但拥有一套商品房(保障性住房除外)的。

6.拥有商业门面、店铺或进行租赁的;家庭成员属私营企业主或从事服装、家电、百货、餐饮、娱乐及其他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稳定,家庭月人均收入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7.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的,如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等。

8.经常变换家庭住址或联系方式而不告知管理机构,致使管理机构无法入户调查或与其联系,家庭情况不明;或者连续3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

9.隐瞒或虚报家庭收入、人员、户籍等情况,提供虚假家庭住址,隐瞒家庭真实情况,制造贫困假象的;或者户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县(区)范围内(户籍与居住地分离三个月以上,保障性住房除外),管理机构无法进行核查和管理的。

10.子女择校付费上学、自费出国留学;饲养大型、名贵宠

物;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的。

11.无理取闹、殴打工作人员,扰乱工作秩序,妨碍管理机构正常办公,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或者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2.家庭成员中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出国经商,且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

13.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新建住房;近一年内高档装修现有住宅,或者有住房租赁, 且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

14.没有经过申请审核、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程序以及档案资料不全违规纳入保障范围的。

(二)在册低保对象在镇政府核查中,符合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后,保留其低保资格:

1.低保对象提供相关资料,经镇政府100%入户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统一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2.县民政局对镇政府上报的审核意见按照30%抽查后予以审批并签字盖章,继续保留低保资格;

3.在册低保对象审核符合条件的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三)对新申请低保的困难群众,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具有我县户籍,城市居民月人均收入低于502元;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低于3470元,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均可以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四)特殊情况的申请

1.具有我县户籍,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中靠家庭、父母、兄弟、姐妹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指视力残疾一级、二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精神残疾一级、二级;多重残疾一级、二级),经本人申请,可以按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向本人所属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并出具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有关材料。

3.戒毒康复人员家庭户籍、收入、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必须提供有关戒毒康复情况证明,按规定程序办理。

4.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县级疾控中心确认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可以通过“绿色通道”申请低保。即由县疾控中心出具相关病情证明并转县民政局受理,县民政局联合镇政府通过信息比对,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等有关信息。由县民政局直接审批,信息公示不涉及个人隐私。

5.对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超过低保保障标准,财产符合县政府规定的家庭,经镇政府、村委会综合分析研判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建立档案资料,从审核次月开始享受“渐退帮扶”政策。城市的可按原政策给予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的可按原政策给予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此基础上可延长到18个月救助时限;对2017年纳入“渐退帮扶”政策的低保对象,取消低保资格(残疾人低保家庭可再延长6个月救助时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夯实工作责任。城乡低保核查工作要围绕全县脱贫攻坚大局,扎实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工作,与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实施。实行领导包抓制度,督促指导,抓好落实。镇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科学谋划,周密部署,层层包抓,夯实责任。

(二)严格把关,规范办理程序。对在册对象核查要简化程序,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对新申请的对象,要做到入户调查有记录、申请审核有资料、会议研究有结果、评审核查有报告、评议公示有存根。建立健全调查、审查、审核、审批签名制度,夯实“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

(三)多措并举,加大政策宣传。镇村要充分利用民政信息公开栏、广播等大众媒体覆盖广、群体多、传播快的优势,通过悬挂宣传标语,逐级建立微信群,印发政策宣传彩页,加大宣传低保政策力度,确保低保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健全制度,完善档案资料。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镇、村(社区)低保档案资料,做到“一户一档”,分类管理。必须使用市民政局指定的带有防伪码的《低保证》,确保管理规范、监管统一。同时,做好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中低保信息补充完善和更新工作,做到系统数据与实际发放完全一致,分类分户建档,数据真实有效,更新及时快捷,安全可靠保密,资料完整准确,标准规范统一。

低保核查工作结束后,对重新确定的所有低保对象及时填写低保证及相关报表,各镇必须于430日之前将低保对象核查结果和相关报表(盖章原件和电子版)上报县民政局低保中心。

附:1. 城乡低保核查表

2. 城乡低保入户调查表

3. 城乡低保各类汇总表格

4. 城乡低保对象综合统计表、排查情况统计表

5. 城乡低保工作责任书

6. 纳入渐退帮扶政策享受农村低保救助人员花名表

7. 城乡低保村(社区)评议小组成员登记表

8. 城乡低保民主评议投票表

千阳县民政局

2018年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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