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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阳县河长制办公室关于调整县级河长湖长的通知

来源: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4-04-05 16:37

千河长办发〔2024〕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河长制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

  为高效有序推行河湖长制工作,不断提升河湖管理水平,因人事变动,现对县级河长湖长进行了调整,名单详见附件。

附件:1.千阳县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县级河湖长、河湖长制办公室名单

    2.千阳县县级河湖长及联系单位名单

    3.《宝鸡市河湖长履职规范(试行)》

    4.《宝鸡市河湖长巡查制度(试行)》


                                                                                                                              千阳县河长制办公室

                                                                                                                                 2024年4月2日



附件1

千阳县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县级河湖长、河湖长制办公室名单

 一、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

总河湖长:  刘方斌   县委书记

总河湖长:  张湛林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总河湖长: 王欣     县委副书记

副总河湖长: 李志政   副县长

二、县级河湖长

刘方斌    县委书记

张湛林    县委副书记、县长

王 欣      县委副书记

张海兵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纪委书记、

监委主任

屈文刚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何红军     县委常委、副县长

张利强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齐娟娟    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赵选民    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田建兵    县委常委、人武部政委

梁永明    副县长

张 静      副县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李志政    副县长

杜  卿    副县长

三、河湖长制办公室

县河湖长制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局长余宏伟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水利局副局长高居芳、市生态环境局千阳分局副局长王亚文担任。

 附件2

千阳县县级河湖长及包抓单位名单

 

序号

管辖河湖

姓  名

职  务

包抓单位

1

千河

刘方斌

县委书记

县水利局

县环保局

2

草碧河

张湛林

县委副书记、县长

县自然资源局

3

冯坊河

王  欣

县委副书记

住建局

4

赵家河

张海兵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县应急管理局

5

涧口河

屈文刚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县教体局

6

皂角树沟水库

何红军

县委常委、副县长

县农业农村局

7

夜叉木水库、仰塬水库

张利强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县交通局

8

段家塬水库、白石河

齐娟娟

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县发改局

9

桐花庄水库、大沟水库

赵选民

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县工信局

10

高崖河

田建兵

县委常委、人武部政委

县林业局

11

柳家塬水库、郝家坡水库

梁永明

副县长

县民政局

12

邓家塬水库、宝丰水库

张  静

副县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县公安局

13

冯家山水库、东河沟水库

李志政

副县长

县水利局

14

庙沟水库、谢家沟水库

杜 卿

副县长

县环保局

 

附件3

 宝鸡市河湖长履职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宝鸡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宝鸡市湖长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细化各级河湖长职责任务,规范各级河湖长履职行为,发挥各级河湖长履职作用,推动河湖长制落地生根见实效,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市、县(区)、镇(街道)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及市、县(区)、镇(街道)、村级河湖长。

第三条 本规范参照省河长办《关于印发<陕西省河湖长履职规范(试行)>的通知》,遵循《实施方案》的规定,分类细化各级河湖长的具体职责和任务;结合各地近年来推行河湖长制的实践经验,有针对性规定各级河湖长的履职重点和履职方式。

第四条 各级河湖长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基本原则履职尽责,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工作方式,突出工作重点,抓住主要矛盾,用好监督考核“指挥棒”,提升履职成效。

第五条 本规范为指导性文件,各县(区)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增强实践性和指导性,促进各级河湖长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总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

县(区)级以上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负责统筹部署、协调、督促、考核本行政区域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重大问题,督促河湖长、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职责。

镇(街道)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河湖长制工作的督导、调度职责,督促实施河湖管理工作任务,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相关问题。

市、县(区)、镇(街道)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兼任责任水域河湖长的,还应当履行河湖长的相关职责。

第七条 最高层级河湖长对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分级分段(片)河湖长对本辖区内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负直接责任。

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八条 市总河湖长或副总河湖长审定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事项、河湖长制重要制度文件,审定本级河长制办公室职责、成员单位责任清单,推动建立部门(单位)间协调联动机制;主持研究部署河湖管理和保护重点任务、重大专项行动,协调解决河湖长制推进过程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组织督导落实河湖长制监督考核与激励问责制度;督导河湖长体系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市级河湖长负责相应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巡河巡湖工作,审定并组织实施相应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组织开展相应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协调解决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明晰相应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区管理和保护目标任务,推动建立流域统筹、区域协同、部门联动的河湖联防联控机制;协调和督促下一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解决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重大问题;组织对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完成市总河湖长交办的任务。

第十条 市、县(区)级河湖长负责相应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河湖,审定并组织实施相应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或细化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相应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制定、实施相应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规划,协调解决规划落实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督促下一级河湖长及本级相关部门(单位)处理和解决河湖出现的问题、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组织对本级相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组织研究解决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有关问题;完成上级河湖长及本级总河湖长交办的任务。

第十一条 镇(街道)级河湖长开展河湖经常性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相关上级河湖长或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村级河长、湖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组织开展河湖日常清漂、保洁等,配合上级河湖长、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河湖问题清理整治或执法行动;完成上级河湖长交办的任务。

第十二条 村级河湖长落实上级河湖长的部署安排,负责在村(居)民中开展河湖保护宣传,组织订立河湖保护的村规民约,开展河湖日常巡查,对发现的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能解决的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相关上一级河湖长或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报告,配合相关部门现场执法和涉河湖纠纷调查处理(协查)等。完成上级河湖长交办的任务。

第四章 履职方式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市总河湖长牵头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建立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领导机制;主持研究河湖长制推行中的重大政策措施,主持审议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事项、重要制度、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实际,主持召开总河湖长会议、河湖长制工作会议或签发文件部署重点任务,以总河湖长令部署开展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第十四条 市级河湖长因地制宜牵头建立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持召开河湖长会议或联席会议,研究落实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有关政策措施,审议相应河湖治理保护方案,协调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的目标任务,安排年度重点任务;指导督促本级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下级河湖长履行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职责。相应河湖为省级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其所属省级管理机构负责同志作为成员参加协调机制。

第十五条 市、县(区)级河湖长牵头组织细化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目标任务,并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督促指导本级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下级河湖长开展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相应河湖为省级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要加强与省级管理机构所属河湖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强化协同配合。

第十六条 镇(街道)级河湖长组织领导相应河湖日常巡查和管护工作,指导监督村级河湖长开展河湖巡查。

第二节 开展河湖巡查调研

第十七条 总河湖长、各级河湖长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河湖巡查调研活动,动态掌握河湖健康状况,及时协调解决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问题。

市级河湖长每年不少于3次(每半年不少于1次),县(区)级河湖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镇(街道)级河湖长每月不少于1次,村级河湖长每周不少于1次。

第十八条 市、县(区)、镇(街道)级河湖长开展河湖巡查调研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可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办公,协调统一各方意见,研究问题整治措施,明确问题整治要求。巡查调研前,可安排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先行明察暗访,掌握河湖存在的突出问题,征询有关地方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了解基层干部职工和群众意见。

县(区)级及以上河湖长巡查重点:水资源保护,重点是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是否得到落实;河湖岸线管理保护,重点是是否存在侵占河道、围垦湖泊、侵占河湖和湿地,非法采砂、非法养殖、非法捕捞,违法占用水域、违法建设、违反规定占用河湖岸线,破坏河湖岸线生态功能的问题;水污染防治,重点是排查入河湖污染源,工矿企业生产、城镇生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船舶港口作业、农业生产等是否非法排污,污染水体;水环境治理,重点是是否按照国家下达的水质保护目标对水环境进行治理;水生态修复,重点是是否在规划的基础上实施退田还湖、退田还湿、退渔还湖、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是否进行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是否开展水土流失防治、维护河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重点是是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河湖动态监管,落实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以及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治理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运输、侵占岸线等活动的情况。

第十九条 镇(街道)、村级河湖长开展河湖巡查要以发现问题为导向,重点巡查生产经营活动频繁的河段(湖片),重点检查河湖日常管护情况,及时劝阻、制止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不能解决的要及时报告上级河湖长或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

第二十条 针对问题较多的河段(湖片),有关河湖长应当加密巡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及时协调督促解决问题。

第三节 整治突出问题和推进重点任务

第二十一条 县(区)级河湖长组织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相应河湖问题自查自纠,市级河湖长组织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加强抽查检查,查清问题底数,建立问题台账。

镇(街道)、村级河湖长结合日常巡查河湖,及时上报巡查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排查发现并提请解决的批量河湖突出问题,总河长或县(区)级及以上河湖长组织集中交办分办问题整治任务,要明确牵头部门(单位)和责任人,提出整治标准、完成时限要求等。

上级交办、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以及同级党委和政府、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机关转办的河湖突出问题,总河长、县(区)级及以上河湖长视问题性质、严重程度作出批示,要求有关地方、河湖长、部门(单位)限期组织整改落实。问题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地方依法追究违法违规主体的责任,依纪依规问责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针对问题体量大、沉积时间长、利益关系复杂、整改成本高等河湖重大问题,总河长或县(区)级及以上河湖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对策措施,协调统一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

第二十四条 市级河湖长加强对河湖问题整改的指导督促,适时组织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随机性抽查,重大问题蹲点检查,指导完善问题整治方案,督促限时整改落实。

县(区)级河湖长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限时完成问题整治任务,加强跟踪检查,严格销号管理,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突出问题,依法追究违法违规主体的责任,依纪依规问责相关责任人。

镇(街道)、村级河湖长要积极协助上级河湖长、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问题整改落实工作。

第二十五条 需要对河湖水资源、水域岸线、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等实施系统保护和治理修复的,县(区)级及以上河湖长要指导督促同级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编制“一河(湖)一策”方案或细化实施方案,提出问题清单、目标清单、任务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分步推进实施系统治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级河湖长负责组织推进河湖长制相关重点任务,落实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中小河流治理、水库安全鉴定和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年度计划任务。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级河湖长负责组织推进河湖岸线利用项目专项整治和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指导督促全面完成主要江河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严格水域空间管控。

 第四节 推动跨行政区域河湖联防联治

第二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河湖设立共同的上级河湖长的,最高层级河湖长按照“一盘棋”思路,统筹协调管理和保护目标,明晰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区的管理责任,推动河湖跨界地区建立联合会商、信息共享、协同治理、联合执法等联防联控机制,协同落实管理和保护任务。

第二十九条 跨行政区域未设立共同的上级河湖长的,各行政区域河湖长按照“河流下游主动对接上游,左岸主动对接右岸,湖泊占有水域面积大的主动对接水域面积小的”原则,组织与相关地方河湖长及有关部门(单位)沟通协调,协调统一河湖管理和保护目标任务,签订联合共治协议,实现区域间联防联治。

 第五节 组织总结考核

第三十条 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述职制度。总河湖长审阅或适时听取本级河湖长、河长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下一级总河湖长的履职情况报告。镇(街道)级及以上河湖长每年听取或审阅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应河湖的下一级河湖长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严格落实河湖长考核制度。总河湖长组织对本级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和下一级地方落实河湖长制情况进行考核,县(区)级及以上河湖长组织对相应河湖的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本级河长制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二条 强化考核结果应用。考核结果提交本级党委和政府考核办公室、组织部门,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目标任务完成且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激励;目标任务落实不到位的,或者考核不合格的,组织考核的总河湖长、河湖长及时约谈提醒或提请问责被考核对象。

第三十三条 总河湖长审定本行政区域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年度总结报告。各县(区)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每年12月上旬前将本年度贯彻落实河湖长制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河长制办公室。

 附件4

 宝鸡市河湖长巡查制度(试行)

 为规范全市各级河湖长开展巡查工作,落实河湖长责任,规范履职行为,及时发现和解决涉河湖突出问题,制止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全市河湖健康生命,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宝鸡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宝办字〔2017〕15号)和《宝鸡市湖长制实施方案》(宝办字〔2018〕27号)要求,市河长制办公室《宝鸡市河湖长履职规范(试行)》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河湖的日常巡查管理。河道水政执法检查、河道堤防工程检查和汛期防汛巡查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全市河湖日常巡查可与上述其他巡查、检查及河道保洁、工程养护等工作结合开展。

二、巡查范围

各级河湖长负责对相应责任河湖(河段或湖泊分区)及其管理范围进行巡查。

三、巡查方式

巡查采取重点巡查和常态化巡查两种方式。重点巡查是对中省巡视、环保督察、水利部及流域机构暗访督查、媒体曝光问题及整改情况进行巡查。常态化巡查是通过深入相应责任河湖现场,巡查河湖实际情况,听取下一级河湖长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发现问题,并对相应责任河湖的管理、保护、治理进行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突出问题。

四、巡查频次

市级河湖长每年不少于3次(每半年不少于1次);县(区)级河湖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镇(街道)级河湖长每月不少于1次;村级河湖长每周不少于1次。对问题突出的河湖应加密巡查频次。除日常巡查外,各级河湖长可以结合推进落实河湖长制工作任务,对所负责的河湖管理保护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

五、巡查内容

(一)市级河湖长

市级河湖长重点巡查本行政区域内河湖长制任务落实情况,河长制及其成员单位、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河湖“四乱”问题以及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清理整治情况,重大涉河湖建设项目,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文明建设等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县(区)、镇(街道)、村级河湖长

1.在堤防、滩地等河湖岸线管理与保护范围内是否存在涉水违规建(构)筑物,影响堤防安全的自然损坏或人为破坏情况;河湖水域是否存在违章种植、葬坟、放牧以及垃圾、渣土、废弃物、成片漂浮物(藻类、水草、垃圾等)等乱倒乱堆现象;是否存在侵占河道、围垦湖泊、侵占河湖和湿地,非法采砂、非法养殖、非法捕捞,违法占用水域、违法建设、违反规定占用河湖岸线,人为破坏河湖滩涂资源,擅自改变河势,破坏河湖岸线生态功能的问题。

2.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内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线、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是否存在影响河道、水库功能充分发挥的现象;河道堤防、护坡、护岸,水库大坝迎水坡、背水坡、坝肩、输水洞、泄洪洞、溢洪道等是否出现雨淋沟、塌陷、裂缝、渗漏、滑坡、洞穴、倾斜、塌岸等现象。

3.入河湖污染源,工矿企业生产、城镇生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船舶港口作业、农业生产等是否存在向河道内排污现象,河道水域是否存在受污染现象或其他突发性污染水体现象等。

4.是否存在侵占、毁坏涵闸、抽水站、堤防、护岸等各类水利工程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行为,在水利工程附近实施爆破、打井、采石、钻探等危害工程安全行为。

5.是否存在未经审批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项目的行为;是否存在未经审批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的行为;是否存在围河造地、非法养殖的行为和违规设置捕鱼设施,种植阻碍行洪、排涝、送水的林木和高杆植物等现象。

6.河湖长公示牌、河湖长制宣传栏等沿河相关河湖管理保护设施(含界桩)、河湖安全警示标志等是否规范、整洁,是否存在倾斜、破损、老化等影响使用和管护不到位的情况。河湖长公示牌内容更新是否及时,电话是否畅通。

7.是否存在影响河容河貌、河道功能发挥的其他行为和现象。

8.以往巡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六、巡查组织

县(区)级及以上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巡查工作,承担巡查的统计、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本级河湖长巡查的相关配合和保障,联系做好巡查情况记录、整理和归档,协调转办下级河湖长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问题。

协调督促本级河长联系督办成员单位、跟进服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跟进服务本级河湖长巡河调研的前期踏勘、协调组织、巡查调研、交办事项督办等工作。

七、巡查记录

河湖长巡查过程中或巡查任务结束当天,应对巡查过程和现场发现问题清晰、详实、准确、规范记录,记录包括:巡查起止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发现主要问题(包括问题现状、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处理情况(包括当场制止措施、制止效果,提交有关职能部门或向上级河湖长、本级河长制办公室报告情况以及向上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等基本内容。

八、问题处置

(一)市、县(区)级河湖长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应及时以督办函等方式交由同级相关单位限期办理。对现场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并责成相关单位或下级河湖长依法依规处理。在其职责范围之外的,及时报告上级河湖长协调解决,并抄送上级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二)镇(街道)、村级河湖长对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有效处理并监督整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要记录在案,复杂问题及短期内不能有效处理或整改的,应根据问题性质立即向上级河湖长、河长制办公室报告。

(三)河长制办公室接到督办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问题并做出答复,一般性事项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或按照法定程序、时限有效开展处置工作。无法有效处理的,应当将问题以书面方式报告本级河湖长和上一级河长制办公室。

(四)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对涉及本行业的督办事项,及时指导、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按期整改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本级河长制办公室。

(五)如遇突发事件,可直接向市河长制办公室报告。

九、监督检查

(一)上级河湖长应对下级河湖长巡查发现问题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巡查履职到位情况和问题发现、处理、提交、报告、跟踪解决到位情况及巡查记录情况,实现对河湖问题的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

(二)有关责任部门在接到河长制办公室交办的问题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并书面答复河长制办公室。

(三)各级河湖长接到群众举报、媒体监督、巡视反馈等问题后,应当立即批办并报相关职能部门核查处理。

(四)相关单位要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及时发布河湖长巡查信息,宣传经验成效。

(五)对履职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约谈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