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个人)、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广大参保群众合法权益,使用已死亡人员医保身份就医购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属于欺诈骗保违法违规行为。为防范此类事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单位或家属应当在参保人员死亡后及时携带社保卡、死亡证明等材料到医保经办窗口为其办理终止参保手续。如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其账户继承人可持参保人死亡证明、销户证明和继承人社保卡、身份证复印件、参保人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到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医保参保窗口办理个人账户清退业务。
二、参保人员去世后,家属应遵纪守法,医保个人账户注销前,禁止使用已去世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购药并享受医保待遇,勿因心存侥幸而实施欺诈骗保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各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要强化对医保政策法规的学习、运用,接诊患者时要严格落实实名就医核验规定,认真核实就诊人员身份信息,勿因疏忽而造成冒名就医情况的发生,更不得参与上述欺诈骗保行为。
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如您发现各类欺诈骗保行为,请及时进行举报。
业务咨询电话:0917-4241333
举报投诉电话:0917-4241156
0917-4242596
千阳县医疗保障经办中心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