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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千阳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5-07-18 16:59

各相关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优化全县营商环境,做好“僵尸企业”清理退出,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千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理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确定清理对象。

二、清理时间

2025年7月18日起。

三、清理程序

千阳县市场监管局对本级注册的连续两个年度(含两个年度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及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拟清理吊销对象名单并向社会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后联合税务部门以及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营业场所属地市场监管所进一步核对拟清理吊销对象是否符合依法清理吊销条件,然后立案开展清理吊销工作。

四、清理要求

对于被列入拟清理吊销名单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置如下:

(一)继续经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及时补报年度报告。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对于未依法按时公示年报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又想继续经营的企业,要及时与千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联系,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网址http://sn.gsxt.gov.cn)补报未公示年度的年度报告,主动联系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进行信用修复。

已歇业备案的,如需继续经营,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继续经营。

(二)决定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及时到县行政审批局办理注销登记。

(三)住所、经营场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其住所、经营场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并继续经营的,应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四)符合吊销条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于公告期满后还未履行年报义务或申请变更、歇业备案、注销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将失去经营资格,不能进行经营活动;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职务,在市场准入、任职资格、评先评优、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受到限制。

现将拟清理吊销名单(见附件)通过千阳县政府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公告,请名单中涉及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一)(二)(三)项清理要求履行法定义务,公告期届满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联系地址:千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千阳县南关路82号)

联系电话:4249167

特此公告。

附件:千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拟清理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91户).pdf

          千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拟清理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26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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