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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阳县住建系统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来源:县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4-07-30 09:35

按照宝鸡市生态保护督查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陕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的通知》(宝环督改办函[2024]8号)文件要求,依据《中共千阳县委办公室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千阳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千办字〔2021〕73号)职责内容,我局进一步梳理了本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制定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如下:

1.指导“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实施。

2.指导监督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作,与县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制定本行政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指导城镇雨污分流、排污口截污工程和污水收集系统规划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明确污泥处理处置要求,促进污泥资源化利用;制定生活污泥处置建设规划,负责对已建成污泥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已建成中水回用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3.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工程扬尘控制方案,组织、落实建筑工程扬尘控制措施,加强采暖期施工监管。负责全县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施工以及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废水、噪声、废气、扬尘、恶臭等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4.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节能规划和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绿色社区建设、城市节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负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绿色建筑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

5.指导做好疫情期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

6.负责县城集中供热及供热管网建设,提高县城集中供热率,督促集中供热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指导县城清洁取暖工作。

7.督促全县物业公司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做好小区绿化及垃圾收集处置工作。

8.落实职能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9.协助县农业农村局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及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

10.严格落实《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指导全县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行为监督。与县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县政府已确定由县城管部门负责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等行政处罚权工作。县政府已确定的职责分工可以不再调整。

11.严肃查处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职责职能分工,着力解决乱搭乱建问题。

12.指导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推进城镇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置;组织开展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污染防治。

13.指导做好疫情期间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14.指导做好城镇主要道路机械清扫、洒水、冲洗等保洁工作。

15.负责收集相关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方面的数据,以供考核。

16.负责配合生态环境局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17.加强全县园林绿化建设工作,提高园林绿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水平。

18.落实职能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19.负责监督管理县区旧城、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建(构)筑物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千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