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支持IPv6

关于千阳县水利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的公示

来源: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4-08-14 15:41

按照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千阳分局转发的《市生态环境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陕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的通知》(千环函〔2024〕60号)要求,依据《中共千阳县委办公室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千阳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千办字〔2021〕73号)职责内容,我局结合本行业实际,进一步梳理了本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制定水利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现面向社会公示。

1.参与编制并实施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强化水资源节约保护,指导计划用水管理,统筹生态环境用水。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河湖生态流量和水量管理、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拟订全县和跨区域中长期供水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配合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

2.深入推进河长制、湖长制,细化落实河湖管理责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尊重河湖自然规律,加快河湖连通工程建设,促进水资源空间均衡,切实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加强规划对河湖管理的指导和约束作用,指导重要河流、水库、湖泊及河口、湿地等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做好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工作。

3.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事河道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行为监督管理。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依法关闭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取水井,对废弃取水井进行封井回填。

4.负责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督管理和监测评价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规划实施考核评估工作;指导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负责全县能源资源开采水保补偿费征稽管理及恢复治理项目的审批和监管;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生产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水土流失调查、动态监测、预报并公告。

5.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物体及河道采砂场进行监管,划定河道禁采区、规定禁采期。负责对河道等区域非法采砂、取石、取土、开垦等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管理。负责对在河道内焚烧垃圾、杂草等点火行为进行监管。

6.开展“垃圾围堰”整治,组织开展灌溉水水质定期监测和评价。

7.在生态保护优先前提下,有序发展水电,在一、二级饮用水源地、千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不得新建水电站;加强全县水电站生态整治,对重点保护区内水电站进行评估分类整治;推动千丰渠灌区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加强生态流量下泄监督及水文信息共享。

8.负责小河流综合整治及河道水系生态恢复工作。

9.负责对水利、河道工程施工工地(含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扬尘污染防治监督。

10.负责自来水厂的建设与管理,保障供水安全。

11.落实职能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