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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现将《千阳县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白名单”制度(试行)》 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千阳县司法局
2025年5月21日
千阳县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白名单”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全面提高执法 效能,发挥守法企业在日常监管中的正面激励和示范效应,形 成行政检查差异化监管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 例》《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 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白名单”,是指经行政执法部门审 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纳入优化监管的企业名录,可 依法减少检查频次或优化检查方式的正面清单。
第三条 全县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机关、组织( 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推行“白名单”管理开展行政检查适 用本办法。
第二章 “白名单”确定及动态管理
第四条 “白名单”纳入条件
(一)近两年来未因违法行为被实施行政强制或重大行政处 罚,且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等事故;
(二)近两年来企业及其法定代理人,实际控制人无信用不 良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违法失信名单,且无违法违 纪行为 ;
(三)建立健全风险识别及防范应对违法违规的内部机制, 能够确保企业及其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及 相关政策,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等要求;
(四)积极依法缴税,履行社会责任,近一年无拖欠工资或 无拖欠社保引发群体性上访;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其它规定或行业有特定要求的,从 其规定 。
第五条 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引导作 用,如产业带动能力强、经济效益高、发展前景好、信用记录 优的创新型或高成长型的工业或服务业企业。
第六条 确定程序
(一)确定名单。根据各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检查对象特点, 由各行政执法单位结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制定 各部门行政执法检查“白名单”。
(二)核查公示:各行政执法单位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拟 定单位进行全方面考察,对拟纳入“白名单”的企业、组织等 向社会公示,征求各方意见。
(三)公布备案:公示无异议后,纳入“白名单”并向社会 公告,同时将“白名单”向县司法局备案。
第七条 “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一经发现“白名单 ”企业、组织等出现不符合纳入条件情形的,相关行政执法单 位应即时移出“白名单”并告知相关单位,两年内不再推荐, 将变动情况向县司法局备案。存在逃避监管、弄虚作假、承诺 不实等行为的,永久不得纳入。
第三章 检查机制及优化措施
第八条 推行分类检查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对“白名单”单位实施行 政检查分类管理,按照检查频次不同,分为三种情形执行:
(一)必查事项。上级文件明确部署的检查、专项检查以及 因突发紧急事件、举报投诉、媒体曝光等检查事项。
(二)限查事项。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要求必须到企业 现场检查的事项,严格按照已公示《行政检查事项清单》规定 的次数开展日常检查。
(三)免于现场检查事项。除必查、限查两种需到现场进行 检查的情形外,对于可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的其他事项,原则 上各行政执法单位不得擅自到“白名单”企业开展任何形式的 现场检查。
对“白名单”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原则上采取多部门联合 检查方式进行,由牵头单位统一组织实施。鼓励以非现场监管 方式进行行政检查,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应注重 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落实轻 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让企业和群众切实感受到行 政执法的温度和力度。
第九条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 必须达到企业现场检查全覆盖或规定次数的特定行业和企业, 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制定检查计划(对象、内容、时间、频次 等)并报县司法局。检查次数应在达到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检 查效果前提下最大限度进行压减,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重 复检查 。
第四章 组织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县司法局负责总体统筹“白名单”制度建设,对 “白名单”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各执法领域“白名单”的制定,具体检查实施。
第十一条 畅通申诉渠道。 “白名单”企业在接受现场检 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单位存在乱作为、粗暴执法等问题,可 向县司法局或12345热线反映。
第十二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积极探索“白名单”制度落 实具体举措,统筹推进、试点先行,及时总结推广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