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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现将《千阳县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千阳县司法局
2024年10月24日
千阳县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 作用,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21—2025年)》《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宝鸡市行政 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是指由县司法局 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从全县各行业、各领域社会公众 中选聘的志愿兼职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公民。
第三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选聘、管理以及开展行政执 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司法局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行政执法社会监督 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开展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选聘、解聘相关工作;
(二)组织或者邀请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 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并 提供与履行监督职责相关的文件资料,提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 员素质和能力;
(四)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 必要的条件;
(五)制定、完善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相关工作制度;
(六)其他有关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日常性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 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熟悉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能客观公正地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具有千阳户籍且居住地在千阳,年龄在18—60周岁, 具有正常履行监督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无刑事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处罚记录,无党纪、 行政处分记录,无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五)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敢于依据职责依法实施 行政执法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行业代表、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及社会公众代表中选聘,具 有法学学历、法律职业资格或从事法律工作相关经验者优先。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行 政执法社会监督员。
第七条 选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社会发布公告,可以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 特别邀请等方式确定参聘人员。个人申报的由所在镇、街道办 事处进行资格审查后出具推荐意见;单位推荐的由推荐单位进 行资格审查后出具推荐意见;
(二)县司法局对参聘人员进行初步审核,确定符合本办 法规定条件的候选人,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天;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决定聘任,颁发聘书,发放行政 执法社会监督员证件,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出示行 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证件。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证件由省司法厅 监 制 。
第九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任期三年。任期届满需要继续 聘任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国家和陕西省关于推 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行政执法的相关政策;
(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并对执法人员执法不文明、不 规范执法行为,不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违法违规 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三)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应邀参加行政执法检查;
(五)参加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在 县司法局统一安排下开展工作,采取集中式与分散式工作相结 合,以集中式为主的方式。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自行开展监 督工作前,应当向县司法局报备监督时间、地点、单位等,每 年自行开展监督工作不少于两次。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依法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规范自身行为;
(二)举报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客 观公正 ;
(三)不得妨碍行政执法机关正常执法活动,不得损害行 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泄露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不得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身份参加与履行监督职 责无关的社会活动;
(六)不得转借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证件或者将行政执法 社会监督员证件用于非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七)未经县司法局同意,不得就参与的行政执法监督活 动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通过自媒体、社交网络等方式 对外发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情况;
(八)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活动。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 或者行政执法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回避申请 且满足回避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县司法局申请,由县司法局决 定是否回避。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司 法局解除聘任: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 罚 的 ;
(二)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集中式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
(四)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或利用监督职责谋取私利的;
(五)转借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证件或者将行政执法社会 监督员证件用于非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
(六)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 法社会监督员的;
(七)其他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情形。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聘期内主动请辞的,应当 由本人向县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司法局审核同意后解除 聘 任 。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被解除聘任的,县司法局应 当向社会公告,并收回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证件。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支持、配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 员开展工作,为其工作提供方便,不得拒绝行政执法社会监督 员开展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认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有妨碍正在进行的 行政执法情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向行政执法社会监 督员说明情况,并及时向县司法局报告。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行政执 法社会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 法人员有违法行为的,注意保存相关证据资料,及时报告县司 法局。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网络等方式进 行举报。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监督 过程中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可以向县司法局书面投诉。
第二十一条 县司法局建立健全工作通报制度,每半年通 报一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情况。每年的第一季度对上一 年度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24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