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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事项
结合涉企监管重点,确定以下涉企气象行政执法检查事项:
1.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督检查;
3.对升放气球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
4.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5.对行业气象台站中涉企气象观测相关主体的监督检查;
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企气象行政执法检查事项。
二、检查重点
1.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检查对象:取得气象行政许可(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
检查事项:是否按照许可事项、范围从事气象行政许可相关活动;许可事项的实际实施情况与申请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超越许可权限、违反许可条件开展活动的行为。
检查依据:《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等。
2.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督检查
检查对象:辖区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
检查事项:气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年度报告提交及信息公示情况;检测活动是否符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防雷安全管理规范》等规章规范要求;检测资质保持、人员从业资格、检测报告质量等情况。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等。
3.对升放气球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
检查对象:取得升放气球资质的企业及相关单位
检查事项:升放气球资质单位资质保持情况;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升放气球活动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完备性;安全责任制建设及落实情况;系留气球升放是否符合《系留气球升放安全规范》等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系留气球升放安全规范》(QX/T 425-2018)等。
4.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检查对象: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企业、机构等单位
检查事项:是否按规定完成气象信息服务备案及信息公示;传播的气象信息、使用的气象资料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遵守《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气象信息服务监督检查规范》等要求,规范开展气象信息服务。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气象信息服务监督检查规范》(QX/T 375-2017)等。
5.对行业气象台站中涉企气象观测相关主体的监督检查
检查对象:为企业提供气象观测服务的其他组织、企业自建的气象台站(涉企部分)
检查事项:企业自建气象台站设立、迁移、撤销备案情况;从事气象观测活动是否遵守气象标准、规范和规程;气象探测资料汇交情况。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陕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4 号)《地面气象观测规范总则》(GB/T35221-2017)等。
6. 其他涉企气象行政执法检查事项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企气象监管事项,严格依照对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开展检查,重点核查企业相关气象合规情况。
三、检查安排
1.检查时间。2026年3月至11月,防雷安全专项检查集中在4至7月开展。
2.检查形式。结合我县气象执法实际,执法检查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随机抽查事项为雷电防护重点单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升放气球资质单位、气象信息服务单位。随机抽查事项以外的其他检查事项采用日常巡查的方式开展。专项检查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开展。
3.抽查比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升放气球资质单位全年抽查比例20%,每年抽查一次;雷电防护重点单位应做到全覆盖,每年至少检查1次,汛期加密检查频次。
四、实施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行政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将执法检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及分管负责同志适时参与检查。
2.遵守执法程序。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做到执法人员持证、亮证执法。采取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严格落实涉企检查登记制度。
3.注重检查实效。强化检查结果应用,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建立重点隐患台账并开展“回头看”,检查结果年底前向市局政策法规科报备,防雷专项检查结果于7月14日前报市局防雷监管办。
4.强化宣传培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结合检查开展针对性普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5.严明工作纪律。执法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廉洁自律规定,规范执法行为,对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6.防雷专项要求。防雷重点单位全覆盖签订安全责任告知书,建立监管清单和隐患台账,对拒不整改单位依法处置。
附件:1.千阳县气象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