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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千阳县政府 发布日期:2022-04-18 14:28:18
名  称: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千阳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

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千阳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4-18 14:28:18 浏览次数:


千政办发〔2022〕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双管”单位:

《千阳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2日

 

 

千阳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为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根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的意见》(宝政发〔2021〕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明确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原则要求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本着“行业职责、部门资产、村级岗位、财政资金”整合原则,确保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持续、有效、稳定的发挥服务功能。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以及省、市工作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为目标,坚持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建立和完善“权责明晰、制度完备、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第二章 健全县镇村分级负责的责任体系

建立健全行业部门指导、镇政府统筹、镇村组织落实的管理责任体系。夯实行业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镇级的直接责任、村级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有人管事、有人担责。

1.县政府成立千阳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卫健局、审计局、教体局、供电公司及各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乡村振兴局,乡村振兴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工作的牵头抓总、统筹指导、监督考核。其余行业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上下协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行业部门负责修订完善通村公路养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农村公厕、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村卫生室、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村体育健身设施、农村电力设施、农村生活垃圾、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营维护以及产业路、路灯、脱贫攻坚以来形成的农村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细则)和工作标准,并负责阶段性检查考核。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工作经费保障。

3.各镇政府成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所,由镇长任所长,分管副镇长任副所长,明确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制定镇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实施细则,整合事务和岗位,按月发放管理人员补助,对各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考核管理。

4.各村成立村级公共基础设施管理站,由村委会主任担任站长,聘用专职管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负责本村公共基础设施的日常保养、卫生保洁和安全管理,同时建立公共基础设施台账,进行资产登记。

5.鼓励有条件的镇村,探索由村民委员会购买社会服务的物业管理模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第三方机构等参与管理,推广城乡环卫一体化第三方治理模式,促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实现村民自治、社会服务与村级监管相结合的“物业化”管理。

 

第三章 稳定以农村低收入人口为主的专职管理队伍

按照“多岗合一、一人多岗”的原则,将各类村级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岗位统筹整合,做到管理人员相对稳定、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1.管理岗位主要吸纳本村无法离家的劳动力,优先选用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农村低收入人口,促进弱劳力、半劳力等就近就地就业,增加收入。

2.管理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无心脏病、脑血管病等病史,具备劳动能力的可适度放宽至65岁。鼓励村干部、志愿者兼任村级公共基础设施义务管理员。

3.依据行政村大小、管护任务量,合理确定管理人员数量,原则上1000人以下的行政村不超过5人,1000-2000人的行政村不超过7人,2000人以上的行政村不超过8人。具体人数由各镇指导确定。

4.按照村聘用、镇审查的原则,聘用村级公共基础设施管理站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一年一聘。

5.所聘人员实行“70%基础工资+30%绩效工资”的薪酬模式,原则上每人每月工资总额1000元。通过合理整合工作岗位,保证每个人每月补助不低于700元,并根据部门考核结果奖惩。县财政局按月将专职人员工资及时拨付到各镇。具体薪酬标准由各镇结合实际确定。

6.各镇负责为聘用的管理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第四章 拓宽整合与补助结合的多元化资金保障渠道

完善财政专项资金、行业补助资金、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农户付费等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加快建立农村水费、垃圾污水处理费等收缴制度,拓宽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资金来源渠道。

1.县农村公用设施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积极争取中省市各类农村公用设施管理补助资金,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

2.县财政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将村级公益性岗位、地质灾害点检测员、公路养护员、幸福互助院管理员、图书管理员、电力设施管护员等财政补助资金进行整合,同时兼顾公益性岗位的管理规范,解决村级公共基础设施管理人员的报酬,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全额解决。

3.各镇村要通过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光伏扶贫收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多渠道筹措管护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确保效益发挥。

 

第五章 建立以镇村为主的运行管理机制

各镇村要落实主体责任,因地制宜,合理确定人员管理模式和管护运行方式,既要注重专职队伍建设,又要注重引导全体农村居民参与,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1.镇村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专职工作人员考核管理模式,对村级公共设施设施管理站长进行交叉学习,互学经验,按照管理岗位要求,对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培训2次,不断提升管护能力和水平。

2.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领导小组成员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每年对公用设施管理人员进行1次培训,每镇抓一个示范村,打造一批典型样板,通过现场会等形式复制推广,发挥示范效应,以点带面提升工作实效。对各镇村运行管理过程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及时总结大力宣传,营造全社会参与与支持的良好氛围。

3.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建设行动等工作统筹安排,一体推进,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督查考核内容。建立日常检查、半年督导、年终考核的考评机制,创新考核举措,每年评选表彰一批十星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所(站)和优秀管理人员。管好用好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千阳县通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

2.千阳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细则

3.千阳县农村公厕管理办法

4.千阳县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

5.千阳县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6.千阳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7.千阳县农村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办法

8.千阳县农村电力设施管理办法

9.千阳县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10.千阳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办法

 

 

 

千阳县通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村公路养护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巩固建设成果,提高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全面夯实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交通基础,根据宝鸡市交通运输局《宝鸡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通村公路养护管理。村公路指除乡道及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 通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建立责权明确、镇管村养的养护管理体制。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督促镇人民政府做好通村公路养管工作。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全县通村公路养护管理监督、技术指导、目标考核。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是通村公路行业主管部门,县农村公路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辖区通村公路养护管理监督、技术指导、目标考核,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路产保护指导监督工作;镇人民政府对通村公路负直接管理责任,镇农村公路管理所(镇公用设施管理所)具体负责拟定村道养护计划、监督养护质量、安全保畅、检查考核和路产保护等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是通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主体,村公用设施管理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通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通村公路实行路长制管理,路长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兼任,负责通村公路养护人员管理,组织群众投工投劳进行通村公路维修,承担本村范围内通村公路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监管

第七条 养护资金来源

(一)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用于通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

(二)市、县财政安排的通村公路日常养护费,其标准为每年每公里3000元,市、县财政按3:7比例分担落实;

(三)受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的通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方式筹措的资金。

第八条 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县财政和交通主管部门联合建立健全通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将资金拨付和养护考核挂钩,保障资金使用和养护效果;审计部门每年对通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二)通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布使用情况。

(三)通村公路养护工程费由县农村公路发展服务中心根据编制的年度大中修计划,在市农村公路发展服务中心指导和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下具体管理使用。

(四)通村公路日常养护费的70%用于养护人员工资发放,30%用于养护机具配备、小修保养、水毁抢修、对养护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等。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九条 通村公路按照每5公里1人的标准配备专(兼)职日常养护人员。养护人员由村民委员会选择、镇人民政府审核。由村民委员会与养护人员签订委托养护协议明确工作任务,责任、权利等内容。养护人员工资采用绩效管理,与考核结果挂钩,奖优罚劣。

村民委员会应选择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同等条件下脱贫家庭劳动力优先。

第十条 通村公路养护人员严格按照农村公路养管规范进行作业,主要负责路面保洁,日常巡查、设施维护、路产保护水沟清理,绿化管护等工作;对责任路段每日至少全面巡查一次。

第十一条 通村公路应保持路面平整干净,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绿化美观整齐,构造物完好。

因水毁、坍塌、积雪等自然灾害造成中断或严重损害时,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由镇人民政府协调组织抢修,尽快修复畅通。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通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以及通村公路路域环境治理工作。

 

第五章  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将通村公路养管情况纳入镇目标责任考核;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具体考核。对未完成养护计划,造成失管失养的,报请县人民政府扣减相应养护经费外,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通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镇人民政府进行月检查评比,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考核;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民委员会进行月检查评比,镇农管所(镇公用设施管理所)每两周对全镇通村公路巡查一次,村民委员会每三日对养管工作进行检查评分。县人民政府对全年养护管理成效突出的镇安排一定的“以奖代补”资金。

第十五条 各镇依据实施办法制定镇通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千阳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体制,落实工程管理责任,提高工程运营效率及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健康持续发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发展农村经济,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宝鸡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指全县范围内已建成的产权属于镇、村、组的小型供水工程、小型水库、淤地坝、泵站、水闸、塘池、机电井、渠道、暗管及微喷灌等(包括跨镇、跨村工程)。目前,我县共有小型供水工程40处(含东庄供水站、阳川寺供水站)、小型水库13座、淤地坝7座、陂塘2个、堰塞湖2个、涝池7个、灌区5个、渡槽9座、涵洞13个。

第三条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应当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注重效益,充分利用水利资源。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产权所有人是管理的责任主体。村委会对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镇政府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审核及发放工作。

第六条  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镇、村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县水利局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三章  管护标准

第七条  小型水库(淤地坝)。坝顶、坝面平整干净,无杂草树木,无放牧、无堆放物料等现象;各种观测设施完好;输水设施畅通。

第八条  供水工程。运行安全,机电设备完好,管理区整洁卫生;建立水源保护区,定期不定期巡查并保证供水水源不受污染;原水水质处理或消毒符合规定。

第九条  渠道工程。保持过水断面畅通,涵、闸、渡槽等配套建筑物完好,闸门启闭设施运行正常,无塌坡、无淤积、无乱占乱种现象。

第十条  机井泵站。机泵运转正常,进出水顺畅;主体结构完好,泵房、流道、进出水池等附属设施整洁,无堵塞、淤积现象;无设备损坏和被盗现象。

第十一条  水闸。水库闸门启闭顺畅,基本无漏水,涵管无淤积;梁体结构完好,螺杆、电动葫芦、启闭机等设备运行良好,无损坏和被盗现象。

第十二条  塘池。配套设施齐全美观、无损坏,工程运行情况良好,排水畅通,管理范围内环境整洁,水面无杂物垃圾、池底无淤积、漏损等现象。

第十三条  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设施齐全美观、无损坏,运行情况良好,管理范围内环境整洁,无淤积、堆放、污损等现象。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县、镇、村三级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源地污染,保护和改善水质,并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有偿供水。

第十五条  各镇政府及村委会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水源涵养地和水源林及其管辖的水利工程划定保护范围,涉及毗邻地区的,在上一级领导下协商划定。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垦、伐木、打井、爆破、取土、取沙、采石、兴修建筑物等破坏植被或有损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十六条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成后,应按工程大小、受益面积、管理难易程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跨镇村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可由受益各方共同组成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也可经各方协商签订合同,由主要受益方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日常维修由管理人员负责,整修工作由受益方组织实施。农户自建自管的工程应自行做好维修养护。

第十九条  由集体兴建和管理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应当按受益面积征收水费,或者计量供水,按量收费。水费标准可以按供水成本核定计收。

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支付管理人员报酬和工程维修,结余部分作为水利建设基金专户存储。

第二十条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设立管理单位或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工程所有者应当与管理单位或管理人员签订管理承包合同。对工程维修养护、水量、效益、综合经营、工程安全、奖惩办法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发生水事纠纷时,当事人应当本着互助互利的原则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调解处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纠纷未解决前,不得擅自改变水工程现状。 

 

第五章  人员和经费

第二十二条  建立村级水管员制度。根据管护工作需要,行政村配备专(兼)职村级水管员,负责管辖范围内小型水利工程的巡查管护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上报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村级水管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各类水利设施的布局、工程设施的结构、操作规程、正常维护与特殊情况下的抢修和抢险方案,认真做好工程运行资料、管护记录的整理和保管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

第二十四条  村级水管员由村委会选用、镇审核,优先选聘吸纳有劳动能力和一定技能的脱贫人员。由村委会与水管员签订委托管护协议,明确工作任务、责任、权利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市级财政对有管护任务的行政村,每年每村补助3000元,县级按市县1:1的比例配套。资金主要用于管护人员补助、公共水利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县水利局根据实际情况,应详细制定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人员报酬分配明细表,镇村参照研究确定水管员报酬。县水利局根据执行情况按年度调整管护人员报酬。

第二十六条  管护人员数量根据小型水利工程规模和分布,由镇村依据当地实际情况,择优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所在镇村工程数量。县水利局根据管护人员上年度考核结果及时将本年度报酬下达到各镇,各镇参照管护人员报酬分配明细表,及时拨付管护人员报酬,确保资金专账管理、严禁挪作他用。

 

第六章  管理考评

第二十七条  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人员必须履职尽责,保证各项水利设施正常运行,镇、村应制定考核办法,并将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状况与水管员报酬待遇挂钩,加强对水管员履职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镇、村要加强对村级水管员的日常管理,对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签管护协议。

第二十九条  镇政府要对村小型水利工程维修管护采取日常检查与半年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年终考评量化打分结果与管理人员报酬资金兑现直接挂钩。

第三十条  县水利局对各镇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对管理工作开展不力、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严肃追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千阳县农村公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厕所革命,切实加强农村公厕管理,建立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建设生态宜居、乡风文明的美丽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厕,是指在乡村道路、广场、 

集中居住区、园林绿地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公共厕所。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三条 农村公厕管理使用坚持公益性、便民性、开放性和“谁建设、谁监管,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村民委员会(农村社区)是农村公厕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厕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镇、村做好农村公厕的建设规划、建设标准、管理工作。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公厕的维护管理规范的编制及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卫生保洁、使用开放等情况。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范围农村公厕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五条 农村公厕以镇为单位进行登记造册,配套设施及保洁用具,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管理台账。建立健全农村公厕设施设备登记、保管、使用、维修、损坏赔偿等配套制度。 

第六条 建立农村公厕管理“所长制”制度,每镇设置1名“总所长”,由镇公用设施管护所所长担任。每村设置1名“所长”,由村公用设施管护站站长担任。 

第七条 行政村要将农村公厕日常使用和维护纳入村规民约,宣传引导广大村民共同参与公厕长效管理维护。 

第八条 社会公众在使用农村公厕时应当自觉遵守秩序,爱护设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停用和改变农村公厕用途,损坏、占用、拆除农村公厕的,应予以赔偿。

 

第三章 服务供给

第九条 农村公厕应当按照“科学布局、卫生适用、经济美观、因地制宜、人本理念”的原则,以镇为单位进行统一规划,规划要明确农村公厕的建设标准和服务标准。每个行政村至少建成1座卫生公厕。镇机关、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内部厕所一律对外免费开放。 

第十条 农村公厕按规定设置“公共厕所”标识、性别标识和公厕指示牌,并保持标识牌安全牢固、完好整洁。

第十一条 农村公厕应全天候对外开放。因设施设备故障维修等原因需暂停开放的,应当及时维修并公示停用期限。 

第十二条 农村公厕的设备设施维护、卫生清洁应符合以下标准和要求:(一)内部设施、外部标志完好,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状况良好,排水、排污管道通畅。(二)每日按时清理保洁,大、小便池卫生整洁,墙面、门窗、天花板干净卫生,洗手器皿、冲水设备、拖把池等完好并保持洁净。(三)周边 环境整洁,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农村公厕应配备专(兼)职保洁员,原则每个村配备1名保洁员。保洁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在村公用设施管护站选用,镇审核。由村民委员会与保洁员签订协议,明确工作任务、责任、权利等内容。 

第十四条 鼓励没有公厕的行政村建设公厕,市级财政对 

已建成农村公厕的行政村每年每村补助运行经费3000元,不足部分由村民委员会自筹。资金主要用于保洁员补助和农村公厕设施设备维护及粪污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保洁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农村公厕保洁员应熟悉公厕保洁的相关要求和标准,按照制度要求进行保洁工作,发现故障、损坏应及时保修。 

 

第五章 督查考核

第十六条 县委、县政府把农村公厕建设和管理纳入健康村镇及美丽乡村创建指标体系。 

第十七条  县政府把农村公厕建设管理作为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主要任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各镇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公厕建设、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加强对农村公厕的管理。 

第十八条 县政府每年组织对镇村农村公厕运行管理工作进行效果评价,对于管理科学规范、卫生清洁到位、社会满意度高的,每年进行奖励性补助;对管理缺失、环境卫生脏乱差、作用发挥不明显的,进行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负责同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千阳县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做到入院有程序、管理有组织、运行有制度、发展有保障,各项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助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美丽乡村,根据市民政局对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是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相聚交流、餐饮休息、文化娱乐、休闲健身、精神慰藉等日间照料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农村互助幸福院内开展以营利为目的、与公益性无关、不合时宜的其他活动,坚决杜绝一切违背社会公德、不健康和非法违法活动。 

第三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实行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自主互助的办院方针。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运行管理方式要符合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要求。

第四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建立“县指导、镇监督、村级管理、社会参与”运行管理体制,管理的主体为村民委员会,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县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县人民政府给予养老服务政策支持和运行经费补助扶持。镇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成立农村老年协会,协助村民委员会管理农村互助幸福院。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涉及撤并村的幸福院,要确保正常运行,确需合并的,按照村民委员会书面申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征得县民政局同意、市民政局备案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村通过社会化运营方式对农村互助幸福院服务设施升级为镇级或村级综合性养老机构(村级嵌入式养老院),依法登记并在县民政局备案后拓展服务对象、丰富服务内容。农村互助幸福院社会化运营机构,应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可实行规模化、连锁化运营。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应与运营机构签订运营监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关监管措施及违约责任。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运营监管协议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二章  入院对象和程序

第六条  入院对象:凡本村及辐射村年满60周岁老年人,无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影响集体生活的疾病,有入院意愿均可自愿申请进入农村互助幸福院。农村空巢、独居、留守老年人和特困供养人员享有优先接受服务的权利。有条件的农村互助幸福院可以向本村及辐射村的其他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七条  入院程序:按照自愿申请、审核确认、签订协议、建立档案、正式入院的程序进行。自愿申请:由本人或亲属(监护人)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入院申请,并提交镇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审核确认:由村民委员会对入院对象进行核查确认,对不符合入院条件的当面说明理由。签订协议:由农村互助幸福院、入院老人和亲属(监护人)三方签订协议,内容应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建立档案:由农村互助幸福院为入院老人建立个人档案(包括:老人及亲属或监护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健康证明、自愿入院申请书、签订的入院协议书等)。正式入院:由农村互助幸福院通知符合条件的老人正式入院。

 

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八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委会),成员由院长、院务委员3-5人组成,在镇人民政府备案。院长可由村干部兼任,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名从院委会成员中推举产生;院务委员从本村德高望重、热心老年事业、热衷公益活动的老年人或入院老人中推举产生。主要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制定院务、财务、卫生、消防、安全及室内管理制度,并上墙公示;

(二)建立入院老人、工作人员花名册,安排食谱,对入院老人的文化娱乐活动和就餐进行登记;

(三)研究审议院内管理服务有关事宜,建立院内管理服务人员岗位责任制,监督院内管理服务人员履职情况。

第九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院长负责幸福院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召开院务管理委员会议,完善规章制度,创新管理方式,维护正常运行秩序;

(二)及时处理解决院内具体事务,调解矛盾,化解纠纷,并将处理情况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向入院老人通报,主动接受监督;

(三)关心和爱护入院老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未通过社会化运营的农村互助幸福院要根据功能确定炊事、服务人员1-2名,确定的炊事、服务人员由院委会提名聘任或村民委员会安排,炊事人员要具有一定烹调技能,持健康证上岗。炊事、服务人员补助薪酬由村民委员会核定或通过公益性岗位补助。

第十一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管理、服务人员负责入院老人的餐饮休息、文化娱乐、休闲消遣、精神慰藉及健康教育服务保障工作,接受入院老人监督。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管理服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技能业务与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坚持“三为主、三结合”:以自我管理、自主管理为主,与统一管理、民主管理相结合;以自我服务、互助服务为主,与专人服务、志愿者服务相结合;以自我保障、家庭赡养为主,与政府资助、社会公益资助相结合。

第十四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根据实际需求,正常开展文化体育、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活动,提供就餐休息、上门探视、留守老人巡访关爱等多样化服务,为老人解决餐饮等基本生活问题,有条件的可开展理发洗浴、家政服务、紧急救助等服务。餐饮、理发、洗浴、家政服务等可适当收费,收费标准按最低成本价核算。饮食要实惠、可口、卫生,每周制定食谱。   

第十五条 县、镇、村要创新拓展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管理模式,在完成农村互助幸福院财产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在确保集体产权明晰的前提下,可采取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方式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运营管理农村互助幸福院,通过社会化运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托管等方式为农村互助幸福院提供餐饮配送等服务,保障农村互助幸福院正常运行、发挥作用。对于人员较为集中、交通较为便利的城郊和平原地区,可建立集中配餐中心,按需求向老年人配餐送餐;对于人口较为分散、交通不便的山区和沟壑地区,可采取在农村互助幸福院定点供餐和分散助餐相结合方式,解决老年人就餐等问题。

第十六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经费采取政府支持、部门帮扶、村级自筹、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办法多渠道进行筹集。市财政给运行正常的每个互助农村幸福院每年补助运行管理经费1万元,由市财政资金和福彩公益金各承担50%。县财政按每个农村互助幸福院每年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落实补助经费,鼓励和提倡县级提高补助标准,保障农村互助幸福院正常运转。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经费参照星级评定情况拨付。县民政局要根据人口老龄化进程、经济社会发展、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发展、上级决策部署和文件要求,建立适时调整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经费补助标准动态增长机制,保障幸福院长效运行、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县民政局要对农村互助幸福院省级和市级补助资金及本级配套资金进行整合、统筹使用。主要用于:

(一)日常运营、伙食补助、设施器材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补助及其他改善入院老年人生活质量的相关开支。

(二)按照相关规定拨付社会化运营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托管提供餐饮配送服务等费用。

(三)根据开展农村互助幸福院星级评定确定的星级,发放“以奖代补”资金。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和人士及村内外务工经商人员通过捐赠捐助等方式对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经费予以支持。捐赠的财产和物品根据相关规定或捐赠者的意愿,用于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和发展。

第十九条 县人社部门为每个农村互助幸福院至少配置1个公益性岗位。

第二十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当月伙食及时核算,据实按时收缴,及时公开公布,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入院老人在农村互助幸福院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村互助幸福院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保持室内外卫生,文明礼貌,团结友爱;自觉及时缴纳伙食费用,支持院务管理工作,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对严重违反院内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者,院方有权责令其退出幸福院并终止协议。自愿出院或被责令出院时,须由其本人或子女、亲属(监护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入院老人生病或突发意外情况,院方根据病情及时进行处置,同时通知子女或亲属(监护人)。

第二十三条 按照自愿原则为入院老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被保险人自付。

第二十四条  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可为农村互助幸福院提供一定的生产用地,鼓励老人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

第二十五条 镇级要建立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督导检查、绩效考评机制,通过开展定期检查、随机暗访、星级评定等方式,充分利用“金民工程”养老服务信息等智慧养老管理平台作用,对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管检查、督导通报、考核考评。按照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制定的在农村互助幸福院开展星级评定文件要求,根据基础设施、管理服务、运行情况、安全和资金管理及作用发挥等方面情况,进行星级评定和分级分类管理,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分档分级差异化拨付运行管理经费,发挥激励作用,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打造运行管理示范和优质服务品牌,促进农村互助幸福院规范运行、健康发展。

 

第五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财物按其投资主体依法归国家、村民委员会集体或个人所有。属企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归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农村互助幸福院有使用权和管理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农村互助幸福院一切财产财物由院方统一登记登记造册。对故意损毁或私自出售、变卖、挪用的要按照原价赔偿,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要保证农村互助幸福院场所长期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或拆迁的,必须先建成同样标准的场所,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替换,同时在县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财务管理要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做到财务公开、账目清楚,经费、物资账目定期公布,接受入院老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财务人员离职时,按规定审计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千阳县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不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建设,提升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和管理水平,优化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依据《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宝鸡市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计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村卫生室。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  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卫生健康服务体系的基础,是村级公益性卫生健康机构。

第五条  巩固提升镇村卫生健康服务一体化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人才队伍培养与执业管理、诊疗业务、药械管理、公卫精细化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是村卫生室管理工作责任主体,负责将村卫生室管理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保障并逐步加大对村级卫生健康事业的持续投入,保障村卫生室良好运行。

第七条  村卫生室为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是村卫生室举办主体,村民委员会要依法设立公共卫生健康委员会,并加强对村公共卫生健康事业的领导和村卫生室的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统筹规划、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隶属镇卫生院,镇卫生院是村卫生室直接上级业务管理机构。

 

第三章  设置与建设

第九条  村卫生室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健康事业规划、乡村振兴建设规划。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服务人口、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方便群众就医;

(二)综合利用农村卫生健康资源,优化卫生健康资源配置;

(三)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第十条  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服务半径超过5公里且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1所村卫生室。符合增加村卫生室设置条件的,由行政村申请,镇卫生院审核上报,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总人口不超过1000人,服务半径不足5公里的两个相邻行政村,可联合设置村卫生室。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第十一条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有关事项。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卫生室前增加识别名。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十三条  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至少应做到四室分设,即诊断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经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第十四条  村卫生室标识标牌、设备配备(含中医诊疗设备)、业务用房内部建设要求等统一按照《陕西省规范化村卫生室验收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和《陕西省规范化村卫生室验收标准》,每年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和年审。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或年审不合格的,应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章  功能任务与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疾病预防、疫情防控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业务工作。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基层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责任、定期在岗培训、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规划工作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以及财务、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村卫生室承担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

(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疫情防控工作;落实疫情防控基层“前哨”职责。

(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三)卫生健康政策宣传、信息统计报送、健康村庄、健康家庭建设等工作;

(四)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业务任务。

(五)承担、参与乡村振兴建设卫生健康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

(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

(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

(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报送工作;

(四)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不得提供以下服务:

(一)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

(二)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第十九条  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设置观察床;

(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四)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

(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村卫生室承担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健康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协助开展医疗保障政策宣传和筹资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和计生药具药品服务以及卫生健康信息交换共享等协作服务。

第二十二条  村卫生室为打击非法行医监测哨点,承担打击非法行医监督协管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村卫生室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有关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必须做到诊疗操作规范,接诊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票据、账目有登记、支出有凭证、转诊有记录、传染病有登记并及时报告,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鼓励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防治疾病。

第二十四条  村卫生室应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三统一”和零差率销售,建立完整的药品供应、验收、销售记录,按要求对药品进行储存、养护。不得擅自扩大用药范围,坚持合理、安全用药,不得滥用抗生素,严禁使用过期、失效、霉烂、虫蛀、变质的药品,严禁使用剧毒药品、毒麻精神药品。

第二十五条  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村卫生室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相关要求,收集、登记、分类管理和处置医疗废弃物。严格一次性医疗用品的使用、处置与管理,实施安全注射,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损毁”。

第二十六条  村卫生室应认真执行“一般诊疗费”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第二十七条  村卫生室及镇卫生院之间要按有关规定及时通报人口出生、妊娠、避孕等个案信息。

第二十八条  村卫生室应做好医疗卫生业务收支记录和资产管理、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村卫生室应主动公示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药品品种及购销价格。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第五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三十条  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从业人数以行政村服务人口数为基础进行核定配置,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内的配置1名乡村医生;超过1000人的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标准配置乡村医生。

第三十一条  村卫生室负责人应由具备执业资格且在该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担任。

第三十二条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在有需要的村卫生室配置护士或其他类别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鼓励在岗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实施校地合作、联合培养模式,委培乡村医生,每生每年县财政补助1万元,学习期满,成绩合格,与镇卫生院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分配至村卫生室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并对其进行业务培训。

第三十三条  乡村医生准入

(一)乡村医生应持有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卫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二)执业注册在村民集体办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由村委会与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接受镇卫生院业务指导及绩效考核等。对暂无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卫生室,由镇卫生院统筹负责进行安排,可采取定点派驻或定期巡诊的方式予以过渡和解决,以保证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优先聘用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到乡村医生岗位执业。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按照乡村医生配置标准结合岗位空缺情况,及时动态补充具备以上资质人员到乡村医生队伍,并及时办理注册。

第三十四条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乡村医生岗位年度核查工作,对经备案进入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进行编码管理,根据年审结果在每年一季度末更新乡村医生编码数据库。

第三十五条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乡村医生培训工作,乡村医生培训每年至少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培训内容应当与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适应。镇卫生院每月对村卫生室人员培训不少于2小时。乡村医生接受培训情况作为年度考核、执业注册基本条件之一。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制度,按规定考核拨付乡村医生基本医疗服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保证乡村医生合理待遇。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入按照《陕西省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管理办法 》执行。

第三十七条  积极引导和支持乡村医生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龄达到60周岁的乡村医生,按照新农保加工龄补贴政策规定发放养老补助,并按省级规定予以递增。

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退出岗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乡村医生应退出工作岗位:

1.被取消乡村医生资格的;

2.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3.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的;

4.年龄超过60周岁的。

第三十九条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十条  探索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模式。县卫生健康、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从本地选拔综合素质好、具有培养潜质的青年后备人员到医学院校定向培养,也可选拔、招聘符合条件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直接接受毕业后培训,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四十一条  村卫生室要有明显禁烟标识,室内禁止吸烟。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村卫生室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例会制度,镇卫生院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召开一次例会,包括以下内容:

(一)村卫生室人员汇报本村卫生室上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情况,报送相关信息报表,提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

(二)镇卫生院汇总各村卫生室工作情况,对村卫生室人员反映的问题予以协调解决;

(三)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开展业务和卫生健康政策等方面的培训,并部署当月工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村卫生室应设在村级公共服务中心一楼,村卫生室用房应由村民委员会免费提供,具备水、电、网络等基本使用条件。

第四十四条  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摊派、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  市级财政对运行正常的村卫生室每年每个补助1000元,县按市县1∶1的比例配套,有条件的县可根据情况提高配套标准,加大对村卫生室运行的支持力度。资金由村卫生室所属镇(街)卫生院统一管理使用,主要用于村卫生室房屋修缮、设备更新、运行维护。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补偿经费和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十六条  对设在农户家中或租赁用房的村卫生室,应由村民委员会提供业务用房,采取定额补助的办法使其搬到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个村卫生室不低于5万元,由县财政予以落实。

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保证村卫生室人员的合理待遇:

(一)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明确应当由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考核后按其实际工作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严格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经费的拨付使用比例,确保以镇域为单位,村级拨付占比不低于40%。

(二)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要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村卫生室人员给与定额补偿,具体补偿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制订。

(三)在岗乡村医生年龄达到60周岁申请退出乡村医生队伍的,享受村医退出一次性补助,自2003年6月30日以后参加镇村一体化管理开始,一年工龄补助1000元。因故中途中断或退出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不享受退出补助,连续工作不足三年的不享受退出补助,中途去世的按实际在岗年代计算。一次性退出补助由辖区镇卫生院造表发放,报县卫生健康局审核备案,补助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八条  要完善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村卫生室人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村卫生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村卫生室及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五十条  寻衅滋事、阻碍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乡村医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千阳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与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及中省市关于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千阳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千阳县设置的行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第二章  服务设施与环境

第三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设施应符合《宝鸡市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宝政办发〔2016〕67号)的建设指导标准。

第四条 应在室外醒目的位置标识“XX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第五条 应在室外醒目位置公告免费开放时间、服务项目、使用方法、便民措施、联系方式、无线WIFI覆盖、公共数字文化墙等各类服务信息,文字和标识须符合规范。

第六条 应在室外设置有“两法一条例”(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图书馆法、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宣传牌、匾、栏。

第七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达到“4室1厅1场1台”,即设有1个文化活动室、1个图书阅览室(农家书屋)、1个电子阅览室(公共数字文化工程)、1个棋牌室、1个多功能厅、1个文化体育广场,1个文化舞台(戏台)。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另建有健身室。各部室内部张贴管理制度。

第八条 规模较小的村或受地形、建筑面积限制的村,可将图书阅览室(农家书屋)和电子阅览室(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合并,形成3室1厅1场1台。

第九条 有条件的村(社区)根据本地文化特色需求、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口数量适当增加功能用房种类、面积和设施设备。

第十条 文化活动室应配备开展文化活动所必需的音响、乐器、服装、道具及桌椅等设施设备,具备开展文艺排演、培训等功能。

第十一条 图书阅览室应配备可供借阅的图书不少于2000册,报纸期刊不少于3种,8个以上阅览坐席(如为图书馆总分馆服务点,则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藏书2000册以上,报刊5种以上,采用计算机管理,数量不低于2台,并与总分馆联网)。

第十二条  电子阅览室应配备有1台以上电脑或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设备,能上网浏览、查阅。

第十三条 棋牌室应配备有象棋、围棋、跳棋、扑克等棋牌,禁止赌博等一切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多功能厅应配备音响、话筒等多媒体设备和课桌椅,具备开展文化讲座与培训等功能。

第十五条 健身室应配备体育健身器材不少于3台(套)。

第十六条 文化体育广场面积大于600平方米,应配建有文化墙,设置有阅报栏等,配备一套体育健身路径、一副篮球架、一架乒乓球台等,用于群众开展文化活动和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七条 文化舞台(戏台)应配备灯光、音响等演出设备,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以建设文化礼堂,配套化妆更衣间、音响道具设备房、业务管理用房等。

第十八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环境应干净整洁,美观舒适。

 

第三章  开放时间

第十九条 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和群众的需求调整开放时间,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80天,每周开放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图书馆总分馆服务点每周开放时间同上)。

第二十条 节假日期间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应正常开放,鼓励延时、错时开放,错时开放时间不少于总开放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四章  服务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免费向群众提供图书阅览、文艺展演、宣传教育、数字文化、科学普及、体育健身、艺术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等服务项目。举办各类培训、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十二条 支持群众依托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兴办新民风讲习所、读书社、书画社、乡村文艺俱乐部,组建文化社团、演出队、健身队等;结合传统节日、节庆活动等,组织开展文艺演出、电影观赏、广场舞比赛、家规家训评选等文体活动。

第二十三条 每年组织群众性文体活动不少于4次,举办科普、法制、农技、文化艺术、卫生健康等公益性讲座、培训不少于2次。每年编办文化宣传橱窗(专栏)不少于4期。组建文体团队不少于1支,能常态化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类文化机构、文艺团体与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结对子”,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也应积极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申请帮扶活动,吸纳有奉献精神的文化志愿者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等群体提供针对性的文化服务。

 

第五章  服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配备文化管理员不少于1人,负责管理和维护农村(社区)公共文化设施、设备,保证部室卫生清洁,设施设备摆放有序,组织开展文体活动。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标识明显;各类设备要定期检修,保证运行安全。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举办各项活动要有应急预案和保障措施,确保安全有序。

第二十七条 应加强规范管理,建立财产登记保管制度、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图书借阅制度等,能够提供查阅。

第二十八条 电子阅览室要遵循公益性原则,免费对群众开放,开放时间应与服务中心开放时间一致。开放时,要关注读者上网情况,严禁提供大型游戏娱乐及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网站的浏览服务。未成年人上网须征得监护人同意。

第二十九条 应在醒目位置设立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每年开展1—2次群众满意率测评活动,群众满意度应不低于80%。对群众的意见或投诉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不断改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接受上级部门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千阳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千阳县农村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体育健身设施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农民体育健身设施正常运行,促进农民健身事业健康发展,提升脱贫质量,助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宝鸡市农村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体育健身设施是指各级政府财政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行政村自筹资金为建设资金,在我县农村兴建并为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体育健身活动的公益性健身设施。

 

第二章  设施管理

第三条 配建健身设施的镇人民政府、行政村是全民健身设施的受赠单位,对受赠的体育健身器械及设施具有产权,并负责健身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其使用的安全性、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全县各镇村体育健身器材产权归各镇、行政村所有,由镇公共设施管理站统一管理,各村体育健身器材的管理由各行政村负责。

第四条 县教体局为全县农村体育健身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体育健身工程的建设管理统筹规划、监督指导。根据全市年度计划,向市级上报各镇村农村体育健身设施储备项目,确定年度配建数量和布局。

县教体局负责全县农村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市体育部门下达的配建指标和镇、社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受赠单位,负责督促建设实施。

第五条  农村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投入为主,社会集资为辅,体育彩票公益金主要在器材配置上予以支持。受赠单位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筹集和吸引其他资金共同建设。

第六条  农村体育健身设施必须配备国家或省体育部门统一规定标识的标志牌,必须设置使用说明和健身者须知等告示标牌。标志牌应当醒目、美观、耐用。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农村体育健身设施挪作他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征得县教体局同意,并先行择地新建。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农村体育健身设施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九条 受赠单位应当按照县教体局配备清单对受赠物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建立健身器材管理档案,对每件器材名称场地、登记拍成照片,建立台帐,镇、村、管理员三级台账管理。按要求向县教体局报告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章  保障运行

第十条 每个行政村配备1名兼职体育健身设施管护人员。管护人员由村委会选用、镇政府审核,主要吸纳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由村委会与管护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工作任务、责任、权利等内容。管护人员每年应参加体育健身方面培训。

第十一条 县教体局要制定适合农民的健身培训计划,为农村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农民科学健身,举办深受农民喜欢的太极拳、健身气功、健身秧歌、广场舞等健身项目培训班,提高农民科学健身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行政村要充分利用农村体育健身设施,开展充满乡村气息、具有农味农趣、体现农耕文化内涵的健身活动,举办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体育赛事活动,培养农民兴趣,丰富农民群众身边的健身生活。

第十三条 在市级财政对有体育健身设施的行政村每年每村补助1000元的基础上,县级财政按市县1∶1的比例配套资金。按每村每年2000元标准直接下拨各镇,主要用于管护人员工资补助、体育健身设施指导员培训和体育健身设施日常运营维护。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十四条 各镇要把农村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工作纳入全民健身评价体系,进行评估考核。对管理运行良好、活动开展丰富的村安排一定的“以奖代补”资金。

第十五条  对于损坏农村体育健身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所有权单位应酌情责其赔偿或修复,对侵占和故意破坏体育健身设施的,除责其赔偿损失外,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千阳县农村电力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生产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二条市、县区电力管理部门主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供电单位在电力管理部门的组织下,具体实施电力设施的保护,承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公安、发改、规划、城建(园林)、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水利(河道)、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保护范围与保护区

第四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包括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包括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入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五条  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立体区域,10千伏以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一般为5米。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为地下直埋电缆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内的区域。电力专用管道(沟)的保护区为距管道(沟)两侧各1米内的区域。

(三)电力杆塔、拉线基础保护区为杆塔、拉线基础边缘水平向外延伸所形成的区域,35千伏及以下杆塔、拉线基础延伸距离为5米。


第三章保护管理

第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供电单位在电力设施周围和沿线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成立电力设施保护群众组织,做好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禁止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迁移、变更、破坏用电计量仪表装置;

(二)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三)向导线抛掷物体;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五)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六)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通信、广播线路,安装广播喇叭、广告牌;

(七)利用电力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八)在电力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九)在电力杆塔、拉线基础保护区内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以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十)在电力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一)拆卸电力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

(十二)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在电力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之外,从事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的,应当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的道路,不得影响杆塔、拉线基础的稳定,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八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以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烧窑、烧荒;

(三)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杆植物;

(五)钓鱼、设置或者释放气球、燃放礼花、礼炮。

第九条 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以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

(二)在河道电缆保护区内炸鱼、挖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作业时,应当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必要时,电力企业应在施工作业现场进行指导和帮助。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以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施工,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可能有安全风险的其他作业。

第十一条 不得擅自在距离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与电力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章妨碍关系的处理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电网设施安全运行,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现有林木,需要移植或者砍伐的,应当由林木所有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移植或者砍伐。其中属于林木种植在先,电力线路架设在后情形的,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林木所有权人补偿。

电力企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因不可抗力导致林木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电力企业为紧急避险,可以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但应当于实施紧急避险行为后及时告知林木所有权人,并到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   窃电的制止与处理

第十三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事责任。

第十五条 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第十六条 因违约用电或窃电造成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约用电或窃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违约用电或窃电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供电企业应予协助。

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对检举、查获窃电或违约用电的有关人员应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省电网经营企业规定。

第六章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正式供电前,根据用户需求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以及办理用电申请时双方已认可或协商一致的下列文件,签订供用电合同:

1.用户的用电申请报告或用电申请书;

2.新建项目立项前双方签订的供电意向性协议;

3.供电企业批复的供电方案;

4.用户受电装置施工竣工检验报告;

5.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完工报告;

6.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协议;

7.其他双方事先约定的有关文件。

对用电量大的用户或供电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可单独签订电费结算协议和电力调度协议等。

第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供用电合同书面形式可分为标准格式和非标准格式两类。标准格式合同适用于供电方式简单、一般性用电需求的用户;非标准格式合同适用于供用电方式特殊的用户。

省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用电类别、用电容量、电压等级的不同,分类制定出适应不同类型用户需要的标准格式的供用电合同。

第二十条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必须依法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供用电合同: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扰乱供用电秩序;

2由于供电能力的变化或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的政策调整,使订立供用电合同时的依据被修改或取消;

3.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程序确定确实无法履行合同;

4.由于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第二十一条 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供电企业对查获的违约用电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有下列违约用电行为者,应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没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应承担高峰超用电力每次每千瓦1元和超用电量与现行电价电费五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4.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二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本条第2项规定的违约责任。

5.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6.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跨省电网经营企业、省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本规则,在业务上作出补充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千阳县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及处理,加快补齐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短板,实现村庄环境干净整洁有序,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增强村民保护环境意识,助力乡村振兴,根据宝政发(2021)21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的意见》中附件9《宝鸡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农村日常生活服务所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相关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村内企业、作坊产生的工业垃圾、农业生产产生的农业废弃物、建筑垃圾和医疗垃圾等。

 

第二章 责任管理

第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因地制宜、注重长效、综合利用、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县住建局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各镇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的规划中,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措施,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所需资金投入。

第五条  县住建局是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牵头负责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各相关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做好配合。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签订责任书等方式,开展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等工作,督促村庄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村庄保洁工作。

第八条  农村生活垃圾清理实行责任人制度。

村民住宅房前屋后的垃圾,村民或者使用者为责任人。

村庄内的道路、河道、水渠、文化广场等公共区域和公共建筑的垃圾,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不能明确垃圾管理责任人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镇人民政府指定责任人。

 

第三章  保洁打扫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村庄保洁制度。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庄作业半径、劳动强度等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保洁员,优先吸纳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并将保洁员的使用情况报镇人民政府备案。每个自然村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保洁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公共区域和公共建筑的清扫保洁;

(二)垃圾收集、分类、回收和清运;

(三)保洁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

(四)宣传环境卫生和保洁知识;

(五)制止、举报影响村庄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条  保洁员负责村庄内收集点的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

第十一条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就近就地减量分类处理。

易腐垃圾应当就近就地堆肥,发展生物质能源或者集中进行无害化焚烧。

可回收利用垃圾交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人回收。

有害垃圾应当送交取得危险废物处理许可证的单位专门处理。

其他垃圾应当采取无害化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条件、地理位置和处理能力,确定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模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生活垃圾收集利用水平。

我县农村生活垃圾根据农村人口规模、自然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陕西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技术导则(试行)》要求,采取“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千阳模式”模式。

第十三条  县住建局牵头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加强再生资源回收服务与管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县财政为每个行政村一次性补助建设费用5万元的基础上,每年补助2.5万元运行经费,为垃圾分类回购站正常运行提供坚实财力保障。资金主要用于管护人员补助,农村生活垃圾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可以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开展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保洁。

第十六条  县住建局牵头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岗位技能培训。

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从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人员和保洁员进行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定期组织职业健康体检,保障从业人员健康和安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住建局应当建立健全考核督查机制,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相关单位以及各镇年度目标责任进行考核。

县住建局牵头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联合执法。

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日常巡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环境卫生保洁义务。

第十八条  县住建局及其相关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村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机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网站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千阳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护水平,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污水达标排放,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污水收集管网、排水渠道、集中处理设施(人工湿地或生态涝池)设备的管理维护。

 

第二章 运维管理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规模、工艺类型和实际情况等,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或者委托村级组织自行进行维护管理。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制度,编制长效运行维护方案,报县生态环境局备案。污水处理设施操作人员必须经上岗培训,建立设施运行和管网维护台账。

第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污水处理设施、格栅、化粪池、调节池、处理工艺主体和出水井等构筑物进行全面巡查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复;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

(二)对污水处理设施、格栅、化粪池、调节池、出水井进行清渣清淤维护;

(三)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

(四)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对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

(五)对出现较严重情况如地面沉降等可能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向所在地镇政府报告。

第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化粪池、调节池: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缺损、违章占压、污水冒溢;隔栅完好无堵塞,无水流漫溢;

(二)水泵与配电设施:水泵运行良好、无明显漏水;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读数异常;

(三)出水井: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破损、违章占压;

(四)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无明显不均匀沉降、裂缝;无明显堵塞,进水及过滤顺畅,无漫溢;无违章搭建、占压,结构及布水管道无破损;

(五)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第七条 运行维护单位必须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制度,台账内容包括: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含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等);

(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三)进出水水量、水质观测监测记录;

(四)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第八条 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运行维护单位或村级组织应当每月向各镇人民政府上报运行维护情况。镇政府将运行维护情况整理汇总后,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报县生态环境局备案。运行维护报告内容如下:

(一)运行维护报表(含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污水处理系统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出现异常等情况;

(四)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五)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第九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在村适当位置公示运维范围、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村民群众监督。

第三章 管理责任

第十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执行“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属地管理、分级管控”,目标是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护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责任单位。

第十二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宣传教育全体村民爱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督举报损坏行为;

(二)按照镇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护责任;

(三)设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护责任制标识,公布管理责任人及监督电话;

(四)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检工作。检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入水和出水是否正常,定期清理格栅池格栅上的杂物以及人工湿地池内的垃圾、杂草、杂物等;

(五)经常查看阀门、接口、管道、窨井等是否完好,发现破损、漏水等情况,及时组织维修;

(六)雨季期间(特别是暴雨期间),加强巡查力度,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完好、畅通;冬季防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冻裂。对因自然原因导致破损、堵塞污水管线的要及时修复、疏通,及时清运淤泥,确保管线畅通;

(七)发现纳污区内村民生活污水没接入管网,或截留污水灌田浇地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制止,如劝阻无效,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和村组织报告,由镇村联合调查处理;

(八)凡属在建房修路、耕田挖地和市政建设中损毁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管线、堵塞污水管道、破坏窨井设施的,要及时报告镇村调查处理,组织实施修缮恢复;

(九)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护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村民户负责自家生活污水管道及其处理设施的维护检修。

第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结合实际,制定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规范设施档案管理,落实专职人员;

(二)落实本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责任,确保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完整和有效运行;

(三)协调推进污水管网维修、改扩建工作,提高生活污水收集率;

(四)指导村级结合实际选取适宜的管理维护方式,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护;

(五)制定和实施村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护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落实村级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护责任;

(六)按照“谁损坏、谁赔偿”原则,对损坏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时修复、更换、恢复运行,对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七)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管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管护标准

第十六条 定期对污水处理工程进行全方位检查,及时清理进出口杂物;检查污水井、管道和污水收集沟渠,清理淤积物,保持管道和沟渠通畅;适时调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位,保证设施不出现进出水端满溢现象;

第十七条 及时清除设施上方及周边的杂草、杂物,定期对人工湿地开展修剪、防虫、更植、冲种等绿化养护工作,并适时松土,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格栅、清扫口每周清渣不少于一次,保持格栅井的正常功能;调节池(集水池)每半年至少清淤一次,防止泥沙淤积造成水泵堵塞;按照操作规程,厌氧池(化粪池)每年至少清淤一次,防止污泥淤积;

第十九条 定期检查维护水泵、鼓风机等机电电气设备;定期清理生态塘(氧化塘)水面漂浮物和落叶,根据不同的植物类型,在其生长茂盛或成熟后应对植物进行定期收割。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排放标准。《陕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7-2018)作为农村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的监测检查。

 

第五章   人员和经费

第二十一条 根据管护工作需要,有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管护任务的行政村应配备1名专(兼)职村级管护员,优先吸纳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签订委托管护协议,由管护员负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巡查管护,做好运行管护记录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上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级财政每年对每个行政村补助1万元,县财政将按照1∶1的比例配套。资金主要用于管护人员工资、农村生活污水设施日常运营维护。

 

第六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 镇、村要加强对村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护员的日常管理,对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签管护协议。

第二十四条 县生态环境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对各镇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和督查,考核内容为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维护、档案资料、处理设施站容站貌等四个方面。采用平时随机抽查与年终考核评分相结合的方式,结果纳入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保工作考核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运行维护管理机构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 http://www.qianyang.gov.cn/art/2022/4/18/art_13701_15559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