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
公开制度

索引号: 610300-116103280160109678/2024-00084
发布机构: 千阳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4-01-19
名  称: 千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向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权的决定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 千政发〔2024〕2号

千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向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权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24-01-23 17:53:16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持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效破解基层治理“看得见的管不住、管得住的看不见”的难题,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县政府有关部门的11项行政处罚权下放各镇人民政府,并由各镇人民政府依法行使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一、下放行政执法职权范围

自2024年6月1日起,原由县民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6个部门行使的11项行政执法权(详见附表)下放至各镇人民政府,以镇人民政府名义相对集中行使。

行政执法权下放镇人民政府依法行使的,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避免出现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对于特殊情况、特定区域需要划定各自管辖范围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具体执法权层级管理规定,明确部门与镇政府的职责边界。镇人民政府与县级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权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提请县人民政府决定。镇人民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县人民政府指定原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县人民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镇人民政府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因法律规章修订,需要对已下放行政执法权清单事项进行名称变更、事项合并、权限划分调整的,按照权责清单动态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县人民政府不再另行作出决定。

二、加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是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机构,以镇人民政府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各镇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和配备与执法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执法;除必要岗位外,应安排执法人员到一线从事执法工作,严禁执法辅助人员独立开展执法。县委编办要结合实际,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推动县级执法力量向镇上倾斜,充实基层执法力量;保持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稳定,严禁随意抽调、借调基层行政执法人员。

三、完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机制

县司法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方位监督,组织镇人民政府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与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加强法治审核工作,指导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指导制定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和标准,统一规范基层行政执法文书,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业务培训,提供相应的支持保障。

各镇要加强对镇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对执法队伍的监督,建立健全基层综合执法考核、监督机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附件:千阳县第一批下放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千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9日

附件:千阳县第一批下放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