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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10300-116103280160109678/2025-00002
发布机构: 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5-01-26
名  称: 千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向镇人民政府下放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 千政发〔2025〕2号

千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向镇人民政府下放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25-01-26 16:20:00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持续推进向基层放权赋能,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县政府研究决定,将县级有关部门的52项行政执法权下放各镇,并由各镇人民政府依法行使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一、按照《陕西省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结合我县实际,第二批将县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文旅局、卫健局、工信局、林业局10个部门行使的52项行政执法权下放至镇,以镇人民政府名义按照执法权限范围相对集中行使(详见附表)。

二、行政执法权下放镇人民政府依法行使的,县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避免出现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对于出现特殊情况或者存在特定区域需要细化各自管辖范围的,由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明确和细化部门与镇政府的职责边界。

三、镇人民政府与县政府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权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提请县人民政府决定。镇人民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人民政府指定原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管辖人民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镇人民政府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管辖。镇人民政府或者县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时,要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单位,由其依法查处。

四、第一批和第批下放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外,镇政府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镇政府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法定依据、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五、因法律规章修订,需要对已下放行政执法权清单事项进行名称变更、事项合并、权限划分调整的,按照权责清单动态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县人民政府不再另行作出决定。

六、各镇要加强对镇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对执法队伍的监督,建立健全镇域综合执法队内部运行管理机制和考核监督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业务知识培训,提供必要办公设备、执法装备和工作经费,保障综合执法队依法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专业技能培训,指导制定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和标准,统一规范基层行政执法文书,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业务培训,提供相应的支持保障县司法局和各司法所加强对镇行政执法行为的全方位监督,组织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与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加强法治审核工作,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八、本决定自202521日起正式实施2025年2月1日至5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部门为主、镇为辅的执法方式,仍由原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执法,邀请相关镇综合执法队全程参与,迅速提升镇级综合执法水平。自2025年61日起,镇政府全面承接实施批下放行政执法事项

第二批行政执法权下放镇政府行政执法事项建议目录.docx


                                 

               千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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