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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10300-116103280160109678/2026-00022
发布机构: 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6-08-28
名  称: 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千阳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 千政办发〔2026〕22号

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千阳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8-31 16:16:23

各镇人民政府:

《千阳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28日




千阳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

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做好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政改〔2023〕5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具体为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农村“六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沙、养殖水面)资源使用权转让(含拍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应严格界定权属、划清界限并按照规定报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期限一律不得超过土地二轮承包(包含二轮延包)剩余时间。

第四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应主要用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鼓励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流转农村土地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第五条  鼓励承包方和受让方在“陕农经”平台“产权交易”系统开展公开流转。

第六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统一使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流转合同中应明确土地流转用途、风险保障、土地复垦、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七条  严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损害农民权益、搞非农建设和影响耕地保护;严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严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借政府或基层组织名义,通过招商引资、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农村土地或整村整组流转土地。

第二章    审查审核

第八条  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以县、镇两级人民政府为主。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流转100亩(上限不在内,下同)以下的,不纳入行政审批;流转100亩-1000亩的,由镇人民政府审批;流转1000亩-2000亩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流转2000亩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转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意向流转: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提交申请: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三)形式审查:受理申请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当事人补正;

(四)现场核查:由镇分管领导或县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带领有关业务人员,深入拟流转土地现场,现场核查土地性质(基本农田、一般农用地、林地、园地等属性)和权属(农户承包土地、未承包到户集体机动地);

(五)会议评审:镇政府或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工商企业流转土地经营权评审会,组织或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形成评审会议纪要;

(六)审批决定: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县级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审批,镇级由镇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县政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由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直接送达申请人。

(七)审管联动:3个工作日内,县农业农村局、镇政府将行政审批信息推送至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等监管部门。

(八)实质流转:取得流转批复后,受让主体与承包方才能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取流转费,交付土地。

第十条  县级审批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网上公开。镇级审批实行线下审批,审批结果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网上公开,逐步落实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网上公开要求。

第三章 风险防范

第十一条  严格规范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行为。凡是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的,必须经农户书面委托,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强迫命令、搞一刀切,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受让方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积极防范自然、市场、政策三重风险。

第十三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必须坚持“先付租金后用地”原则,防止承包农户权益受损。

第十四条  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风险保障金数额一般以最后一年流转费的25%-50%确定,签订合同时收取,合同解除后退还受让方或抵顶流转费。

第十五条  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再流转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和发包方书面协议,并向镇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十七条  各镇、各村要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各村要在土地流转后10个工作日内,将流转合同及相关信息录入“陕农经”平台和“全国农村土地流转台账信息平台”,加强流转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履约监督,切实维护农民权益。每年要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风险防范情况等开展定期监督检查,重点督查经营能力、流转土地用途、流转合同执行等情况。采取坚决措施严禁耕地“非农化”、防止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引导流转双方依法依规解决流转矛盾。县级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建设,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的意见》(农经发〔2016〕8号)要求,各镇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或明确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村组设立调解小组或指定专人调解,开展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

第二十条  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失信流转农村土地企业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启动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改变农地用途搞非农建设的,要组织力量立即查处;对违约拖欠农户流转费的,要督促企业尽快清偿;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企业,流出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解除流转合同,并要求赔偿。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和本办法,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行政审批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县农业农村局所有。

解读:千阳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