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财农〔2021〕12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双管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精神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陕财办农〔2021〕38号),我们制定了《千阳县过渡期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千阳县财政局 千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千阳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千阳县乡村振兴局千阳县生态环境局 千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千阳县交通运输局 千阳县水利局 千阳县农业农村局 千阳县文化和旅游局 千阳县林业局
千阳县财政局
千阳县过渡期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等10部委《关于继续做好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陕西省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陕财办农〔2021〕3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脱贫县过渡期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集中财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建立“多个渠道进水、一个龙头管水、一个龙头出水”的项目资金投入新格局,以乡村振兴规划为引领,以巩固脱贫成效为导向,以重点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乡村振兴,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改善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确保过渡期如期完成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
第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在县乡村振兴领导
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县乡村振兴局牵头负责,各镇、各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年度资金整合计划落实、项目实施、监督检查、验收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的范围包括以下四个层面:
(一)中央层面: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部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旅游发展基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千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二)省级层面: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专项资金(农业公共及服务保障、渔业绿色发展、农业灾害防控救助、农机安全免费管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除外)、林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森林乡村建设、林业产业发展、林下经济发展、林业科技推广部分)、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前期工作、防汛抗旱补助资金除外)、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仅限于用于农村环境整治部分)、 粮食专项资金(仅限于省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三)市级层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畜牧发展专项资金、果业发展专项资金、蔬菜发展专项资金、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农业科技服务专项资金、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增产模式攻关专项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专项资金、农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资金、水利工程维护养护专项资金、农村安全饮水专项资金、重点区域绿化补助资金、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四)县级层面:乡村振兴衔接资金,中、省、市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项目配套资金。
第五条 整合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绩效评价主要考评年度整合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县财政局、产业办、乡村振兴局共同负责全县整合涉农资金和衔接资金的绩效考评工作。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按要求开展整合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报送相关工作资料。
第六条 整合资金实行专账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对整合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不得与单位基本账户中的其他资金混用。专账要按照中、省、市、县分级、分项核算。
第七条 公告公示。县财政局要将出台的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安排文件在公众信息网进行公告公示。县产业办要将乡村振兴政策规定、年度资金项目计划安排通过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开。县级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都要按规定将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公告公示。各镇、村要将整合资金项目在镇村公告牌、公示墙、公开栏进行公告公示。公示图片资料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统一收集。资金安排和项目计划要在下达后1周内进行公告公示,网站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公开栏公告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 财政衔接资金和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是县政府,财政涉农整合项目资金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部门负责整合资金项目管理、绩效管理及资金监管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督促整合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对整合资金项目开展监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选择重点区域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县产业办根据年度《实施方案》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对本部门项目资金管理负主体责任,根据县产业办项目计划文件,负责本部门项目实施、管理监督、设定整合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填报、绩效目标自评。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产业办、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年终决算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资金实际使用部门按要求进行部门决算,县财政局、县产业办协助做好预算指标分类统计、预算科目调整、决算数据核对、衔接及说明解释等工作。
第九条 各镇、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职责。
(一)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完善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管理制度;负责全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编制、预算编制、指标下达、资金监管及绩效考评;整合资金财务报表审核、汇总、上报。配合县产业办依据国家相关政策、乡村振兴规划等审核有关部门编报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
(二)县乡村振兴局(县产业办):负责协调县农业、畜产、林业、发改、供销、水利、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乡村振兴各项工作,定期收集、整理、汇总相关部门产业帮扶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报账进度;负责乡村振兴项目库编制、管理。配合县财政局编制涉农资金整合方案;负责依据国家相关政策、乡村振兴规划等审核有关部门编报的整合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负责使用整合资金实施的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雨露计划项目的征集、谋划、初审、绩效目标申报、实施、验收、审计、报账、决算、绩效目标自评工作;并对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整合贫成效承担主体责任;与县财政局共同负责涉农整合资金绩效考评。与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共同制定全县资产收益项目管理办法并督促落实到位。协调县交通、水利、国土、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基础设施整合各项工作,定期收集、整理、汇总相关部门基础设施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报账进度;负责基础设施项目的立项审批;
(三)县农业局:负责使用整合资金实施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农业技能培训提升、高标准农田、环境整治、畜牧生产、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等项目征集、谋划、初审、绩效目标申报、实施、验收、审计、报账、决算、绩效目标自评工作,并对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整合成效承担主体责任。
(四)县林业局:负责使用整合资金实施的林业改革发展、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林下经济、林产品加工、生态帮扶项目征集、谋划、初审、绩效目标申报、实施、验收、审计、报账、决算、绩效目标自评工作,并对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整合成效承担主体责任;负责落实本部门实施项目资产收益扶贫政策。
(五)县水利局:负责使用整合资金实施的水利发展、农村安全饮水、农田灌溉、水产产业、流域治理等项目征集、谋划、初审、绩效目标申报、实施、验收、审计、报账、决算、绩效目标自评工作,并对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整合成效承担主体责任;负责落实本部门实施项目资产收益帮扶政策。
(六)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使用整合资金实施的农村道路、桥梁、通村公路、最后一公里等项目征集、谋划、初审、绩效目标申报、实施、验收、审计、报账、决算、绩效目标自评工作,并对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整合成效承担主体责任。
(七)县文化旅游局:负责使用整合资金实施的乡村旅游、旅游项目征集、谋划、初审、绩效目标申报、实施、验收、审计、报账、决算、绩效目标自评工作,并对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帮扶成效承担主体责任;负责落实本部门实施项目资产收益帮扶政策。
(八)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使用整合资金实施的中药材产业项目征集、谋划、初审、绩效目标申报、实施、验收、审计、报账、决算、绩效目标自评工作,并对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扶贫成效承担主体责任;负责落实本部门实施项目资产收益扶贫政策。
(九)县住建局:负责使用整合资金实施的危房改造项目征集、谋划、初审、绩效目标申报、实施、验收、审计、报账、决算、绩效目标自评工作,并对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整合成效承担主体责任。
(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使用整合资金实施的少数民族发展项目的征集、谋划、初审、评定、验收、审计、报账、决算、绩效目标自评工作,并对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整合成效承担主体责任。
(十一)县供销联社: 负责使用整合资金实施的电商帮扶项目征集、谋划、初审、绩效目标申报、实施、验收、审计、报账、决算、绩效目标自评工作,并对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扶贫成效承担主体责任。
(十二)各镇政府:负责本镇项目申报、项目库管理,配合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做好绩效目标申报、项目公告公示、项目监管、档案管理工作;负责落实财政投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资产收益政策落实兑付;负责涉农补贴数据的录入。受项目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受托项目组织实施、初验。
(十三)各镇财政所:负责涉农补贴基础信息更新和上报工作;负责村级项目资金监管。
第三章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
第十条 根据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需要和财力情况,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县本级优先安排财政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并建立财政补助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不断加大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投入力度。将本级安排、上级补助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上级提前下达资金全部编入年初预算;执行中收到上级新增补助资金要及时调整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单位预算时,根据上级和全县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乡村振兴规划等,科学合理测算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项目资金需求,设定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未按照要求设定涉农整合项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不得申请相关预算。
第十二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防贫返贫目标走、目标跟着防贫返贫对象走,依据乡村振兴规划和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按照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定的安排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坚持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依据全县乡村振兴规划,把资金使用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重点投向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
第十四条 建立县级、部门、镇、村四级整合资金台账,详细记录纳入整合范围内涉农资金的指标来源、资金下达进度、支出进度和用途、绩效等情况,对要素发生变化的及时予以更新,定期汇总报告,按时上报整合台账报表。
第十五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按照中省市县有关乡村振兴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县乡村振兴规划,由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按照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将整合范围内资金打通,统筹安排使用。整合资金安排使用上要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推进区域内均衡发展。可以资金使用范围遵循以下基本方向:
(一)产业开发。优先用于支持脱贫地区产业发展,壮大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脱贫县要将整合资金优先用于产业项目。
(二)基础设施建设。围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就是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乡村旅游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级道路及村内道路、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挖掘镇村资源禀赋,结合当地实际,适时支持相关文化旅游产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层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三)能力素质提升。围绕提高农户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贫困家庭子女初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给予补助;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培训给予补助;对举办实用技术培训和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发生的场地租用、教师授课等相关费用给予补助。
(四)金融资金支持。围绕帮助农户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和农村村发展互助资金,对帮扶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项目管理费。围绕编制、审核巩固脱贫成果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六)其他与乡村振兴密切相关的支出。
教育、医疗、卫生、社保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原则上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
第十六条 按照资金来源整合资金主要安排用于以下方面:
(一)中央、省级财政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一是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对监测帮扶 对象预警,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和事后措施,及时进行帮扶。 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 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 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 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二是“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 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 助。对政策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 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三是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 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 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2)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一是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 金占比,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农副产品加工业、 休闲农(林)业、民族传统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农业 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支持绿色标准化基地建设、 标准化生产,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打造区域 公用品牌。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 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达到一定规模和推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社区工厂、扶贫 车间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可予以一定补助或奖励。
二是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 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收集清运、集中污水处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三是支持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和特色产业发展、欠发达国有林(农)场巩固发展。
四是省级财政衔接资金还可用于:①非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②偿还“十三五”期间政策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③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生活、就业确有困难的搬迁群众应缴纳的物业费等生产生活刚性支出予以适当补助并逐步退出;④对跨县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⑤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及水质监测等;⑥适当支持农户居住聚集村组的厕所改造、巷道硬化、村组路灯、基本绿化;⑦农民职业技能培训;⑧省级相关部门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
(3)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2、市级财政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在可以用于中省财政衔接资金支持范围外,还可用于支持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和农民能人大户实用技术培 训;
(2)与粮食安全有密切关联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
(3)县级区域性产业公用品牌创建,农副产品初、深 加工等;
(4)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及水质监 测等;
(5)市级相关部门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 接推进乡村振兴的项目。
(二)中省市财政衔接资金和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用于扶持产业发展方面原则上应不低于50%(含产业项目的生产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产业配套),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用途的资金外,不得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方面支出。
(三)县投入的扶贫资金(包括纳入整合的资金),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县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确定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种养、加工、农业产业品牌注册、销售等后续发展;监测户、产业发展户补助;新型经营主体以奖代补;村级扶贫资产管理公益岗位补助和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关的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将纳入整合范围内的资金,全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整合资金安排要细化到项目主管部门和具体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并动态监控。中省财政衔接资金中安排不超过1%的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项目主管部门不得从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乡村振兴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实地考察、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招标采购、项目监理、购买第三方服务、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以及发生的印刷费、培训费、评审费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除中省财政衔接资金外,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执行行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
(二)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包括接待费、招待费、餐费差旅费、租车费等违规支出。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包括各类加班费、下乡费等变相的个人福利补助。
(四)生态扶贫护林员工资、贫困人口劳务输出奖补等就业扶贫支出。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修建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村卫生室、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
(六)购买各类保险(含产业保险、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医疗健康保险) 和 设立基金。
(七)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及安置点规划红线范围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项目。
(八)购买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电话费及广电网络扶贫(包括: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无线wifi等设备及服务费支出)。
(九)弥补企业亏损,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或垫资、回购、注资企业、。
(十)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第十九条 强化资金分配机制创新,推进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资产收益扶贫及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等竞争性资金分配试点,构建目标明确、任务清晰、指向精准、效益明显的资金分配机制,促进资金效益与脱贫效果的深度融合。
第四章资金拨付及报账
第二十条 涉农资金整合成员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确定专人负责整合财政涉农项目资金管理,建立限时办结制度。县财政局按照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于收到上级资金文件15日内通知县产业办,县产业办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在15日内提出项目计划,提交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县财政局、县产业办联合下达相应整合资金项目计划文件,由项目单位在7日内在云系统项目库申报项目后,县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整合资金文件。项目单位按照涉农整合资金项目计划文件,及时组织项目实施。
县财政局、县产业办要督促资金使用部门及时制定项目计划,对已下达预算20个工作日以上仍未执行的,要由专人催办;3个月以上的,要对部门进行约谈或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进行督办;6个月以上的,由县财政局直接收回并调整用于当年其他扶贫项目;对当年已竣工验收项目结余或因项目跨年度执行等原因造成结转结余1年以上的,统一收回纳入当年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统筹安排使用。对不认真执行限时办结制度,严重影响预算执行进度被全市通报的,由县监察委进行问责处理。
各镇及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督处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进度,上半年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支出进度须达到50%以上。11月底,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支出进度须达到92%以上。当年安排的各级财政衔接资金结余结转率必须低于8%。上年安排的各级财政衔接资金结转结余率必须为零。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减少资金支付环节。
(一)财政衔接资金下达县级主管部门(县产业办)后,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方可填写分期支付申请,各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局审批后,由产业办根据手续完备的《千阳县财政衔接资金支付审批表》,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或货物(服务)供应商。除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实施的项目资金直接拨付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资金一律不再拨付各镇。对贫困户的补贴全部由项目主管部门通过财政惠民补贴系统“一卡通”发放。
(二)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下达县级主管部门后(部门下属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可直接下达下属单位),除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实施的扶持壮大经济的项目直接拨付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资金一律不再拨付各镇,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直接支付施工单位或货物(服务)供应商。对农户的补贴全部由项目主管部门通过财政惠民补贴系统“一卡通”发放。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支付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一)项目建设前期.实施单位完成招投标后,且项目已开工,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项目(采购协议)申请建设预拨资金,预拨资金不超过财政资金总额30%。
(二)项目建设期间。项目建设过程中,可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项目建设进度申请报账并支付项目资金,但最高支付比例不超过财政资金总额的80%。
(三)项目竣工。项目完工验收并经过有资质单位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后,根据项目结算审计结论申请报账并支付剩余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 报账程序。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集中在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报账。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进度,切实加快支付报账审批,简化工作程序,加快报账进度。报账程序为:(1)建设单位申请;(2)镇政府初审(镇受委托实施项目);(3)部门业务股室复审;(4)部门领导审核;(5)办理报账。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主管实施单位根据结算审计结论,进行工程结算,并按规定预留5%质量保证金。项目竣工验收满一年,无质量问题,根据《质量保证金支付通知书》支付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报账资料。
(一)产业项目报账资料。
1.到户直补项目报账资料:(1)报账申请单;(2)项目计划文件;(3)项目验收单;(4)加盖金融机构印章的兑付补贴花名册。
2.部门委托镇村实施的产业项目。凡以各级财政衔接资金投入、由村委会为承接主体实施、带动贫困户致富增收的产业化项目,由村委会申请、镇政府初审、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账。凡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完成县级报账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及时移交镇村,由镇财政所村级代理会计依据报账资料据实进行固定资产核算,村级资产管理员登记固定资产台账;未形成固定资产的,持购买生产资料、支付劳务的原始发票(无完税证明的,需换取正式税务发票),在项目主管部门报账。报账资料为:(1)报账申请单;(2)原始发票;(3)中标通知书(需招标项目提供)或采购协议);(4)项目结算审核报告;(5)竣工验收意见书;(6)受益贫困户花名册;
3.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项目。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下列资料在项目主管部门报账:(1)报账申请单;(2)项目计划文件;(3)领款凭据(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领据,注明收款单位账户、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4)资金到账凭证。
4.实用技术培训项目:(1)报账申请单;(2)项目计划文件;(3)培训方案;(4)培训人员签到册;(5)场地租用合同;(6)培训费用原始票据。
(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报账资料。(1)报账申请单;(2)税务发票;(3)项目计划文件;(4)中标通知书;(5)竣工验收意见书;(6)项目结算审计报告。
(三)社会事业项目报账资料。
1.雨露计划项目:(1)报账申请单;(2)贫困家庭申请;(3)学生在校证明;(4)贫困学生或贫困家庭领取补助的签名或银行打款回执单等。
2.其他。根据项目计划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所在行政村提交固定资产移交清单,项目所在行政村据此登记固定资产账。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承担统筹整合财政涉农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主体责任,镇政府承担统筹整合涉农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工程进度、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后续管理等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要将财政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的预算下达纳入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做好与国库支付系统对接,逐步实行对扶贫资金和项目全面、真实、准确的实时动态监控。加强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县审计局要将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管理使用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均要公开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涉农资金使用领域的违法违规事件。县扶贫办设立扶贫监督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及时处理群众举报信息。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调减下年度预算安排等措施:
(一)项目建设单位或部门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骗取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等行为的;
(二)拒不接受财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或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
(三)因自筹资金不到位、项目建设手续不健全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四)擅自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计划以及项目未按合同期限完成(不可抗力影响除外)的;
(五)不及时进行项目验收、项目结算审计、资金结算以及项目资料管理不规范的;
(六)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千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千政办发〔2020〕 号)同时废止。县上原出台的有关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产业办负责解释。
附件:1.千阳县财政农资金报账申请单(主管部门自建)
专项资金支付审批表
2.千阳县财政衔接资金报账申请单(主管部门自建)
3.千阳县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报账申请单
4. 千阳县财政衔接资金报账申请单(主管部门自委托镇、村建)
5. 千阳县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报账申请单(主管部门自
委托镇、村建)
6.千阳县涉农整合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
7.千阳县涉农资金整合项目质量保证金支付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