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政发〔2017〕3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双管”单位:
为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畜禽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千阳实际情况,现就划定我县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建设美丽中国为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安全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6.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三、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区域划分及要求
(一)禁养区
1.区域范围
(1)县城城区内、镇区内的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向外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各级文保单位、文保点和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等;生态景观控制区及公园、休闲园的区域范围等。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及工业集聚区块。
(4)国家级、省级道路(指铁路、高铁、高速、国道、省道等)两侧50米范围内,以上均包含立交桥的桥下空间区域范围。
(5)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深水井、水库周边500米范围陆域。
各镇村集中供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深水井、水库周边500米范围陆域。
(6)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
水域范围:千河大桥下游2300米以下范围内的水域。
陆域范围:千河大桥下游2300米以下两岸至分水岭范围内的陆域。
(7)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区域。
2.工作要求
在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限期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在关闭或搬迁前不得享受国家畜禽养殖优惠政策及各种补助。作出限期关闭或搬迁决定,由相关镇负责实施。
(二)限养区
1.区域范围
(1)县城城区、各镇区禁养区外延500米以内和各村人口居住密集区内的区域。
(2)饮用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3)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各级文保单位、文保点和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等;生态景观控制区及公园、休闲园的区域范围等外延500米以内的区域。
(4)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禁养区外延500米以内的区域。
(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他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2.工作要求
在限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禁止排放污染物。各村人口居住密集区内每户养殖奶牛不超过5头、奶山羊不超过30只、鸡不超过500只、蜜蜂不超过20箱、生猪年出栏不超过50头、肉牛年出栏不超过10头,由所在地镇政府负责监管。
(三)适养区
1.区域范围
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适养区。各镇在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时应划出一定的区域用于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畜禽养殖小区,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2.工作要求
在适养区内,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提倡规模化、小区化养殖,优化养殖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适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因后期城镇发展规划,处于限养区的,应控制规模;处于禁养区的,应限期关闭或搬迁。
五、职责分工
各镇和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县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畜产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县水利局负责做好水源地保护工作;县林业局负责封山禁牧后禁牧区的监管工作;县发改局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各镇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可细化制定本辖区内的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具体界限,并予以公布,严禁发生“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实现畜禽养殖科学发展。
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小区、户)时,应当由所在村(社区)出具意见,再经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环保、国土、畜牧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县发改、环保、住建、畜产、国土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通知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科学、有序、稳定、健康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联合执法。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负责与环保、畜产、国土、水利等部门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联合执法,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并及时要求各类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要求各类畜禽养殖场按照核定的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按照本通知科学实施。
(二)加强技术指导。县环保局要加强农村环境管理,对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小区)环保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县畜产局要积极推广“粪便垫料回用”、“污水肥料化利用”、“粪便专业化能源利用”等畜禽粪污处理新模式,做到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循环、持续发展。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镇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通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加大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宣传力度,确保人人知晓,深入人心,正确引导养殖场(户)按照区域规划合理布局,营造良好的工作舆论环境。
千阳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2日
抄送: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
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
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