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政发〔2017〕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双管”单位:
《千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腕治霾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千政办发〔2017〕32号)中的《千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从即日起废止。
千阳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1日
千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及时有效应对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编制依据
依据《宝鸡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宝鸡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及工作原则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结合千阳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沙尘暴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预案坚持以人为本、减轻危害,科学预警、及时响应,预防为主,强化管理、统一领导,部门联动、信息公开、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分局局长担任。
成员:监察局、发改局、教体局、科技局、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分局、交通局、水利局、卫计局、气象局、文广局、环保新材料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急办(铁腕治霾办)以及各镇人民政府。
(二)工作职责
1.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指挥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工作。
2.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研判空气质量变化情况,收集、上报和发布相关信息;检查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
3.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
(1)预警研判组:由县环保分局和气象局组成。负责本县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数据的研判,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机构保持联络沟通,向县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测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2)工业源控制组:由县发改局、工信局牵头,环保分局、环保新材料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组成。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工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情况;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督促相关工业企业落实限产、停产等减排措施。
(3)移动源控制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环保分局、交通局、住建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上路行驶监管措施,巡查整治“冒黑烟”车辆;由县住建局牵头,交通局、公安局等部门配合,负责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检查控制道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由县公安局负责,住建局等部门配合,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监管,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监督公务用车停驶。
(4)施工控制组:由县住建局牵头,国土局、环保分局、交通局、住建局、水利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督促建筑施工、市政工程、交通建设项目、城市绿化作业、河道工程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制定停止或减少施工污染的工作措施并监督执行。
(5)县容环境控制组:县住建局负责县区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0℃以下低温天气停止洒水)等措施的落实;县公安局负责查处渣土等运输车辆道路遗撒;县住建局负责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露天烧烤等污染源执法检查和查处。
(6)综合防控组:由各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管控各镇餐饮业油烟、居民燃煤小火炉、扬尘以及生活垃圾、枯枝落叶焚烧等低空面源污染。
(7)督察考核组:由县监察局牵头,负责对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急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工作效能进行督察考核。
(8)医疗防护组:由县卫计局、教体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空气质量状况与居民健康的流行性病学调查等工作;组织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9)新闻宣传组:由县文广局牵头,环保分局、气象局、卫计局等部门和县级新闻媒体组成。负责组织信息发布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新闻报道;发布信息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
4.成员单位职责
(1)文广局: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宣传方案,协调县级新闻媒体做好预警、响应、健康防护措施等信息的发布工作。
(2)环保新材料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工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情况;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督促相关工业企业落实限产、停产等减排措施。
(3)教体局: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应急措施。
(4)科技局:组织开展全县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等科研工作,加强基础科研能力储备。
(5)工信局:督导重点工业企业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6)公安局: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会同县环保分局落实对超标排放车辆的检查。
(7)监察局:组织对各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8)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资金保障,并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9)国土局: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露天开采单位扬尘控制措施。
(10)环保分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工业污染源的排放监管,会同气象局上报监测、气象等数据,编制和定期更新大气污染源清单。
(11)住建局: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市政工程、建筑工程等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督促县热力公司编制并落实应急预案。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露天烧烤、餐饮油烟、焚烧垃圾等大气污染控制应急方案。
(12)交通局: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应急预案,并督促落实交通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控制措施。
(13)水利局: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及河道采砂场扬尘控制方案。
(14)卫计局:制订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医疗救治,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护知识宣传。
(15)气象局:联合县环保分局制订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会同有关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联合县环保分局制作和发布空气质量预报。
(16)铁腕治霾办: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响应等应对协调工作。
(17)各镇人民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急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三、监测、预警与响应
(一)监测
县环保分局、气象局应密切关注我县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重污染天气下,及时向县指挥部报送信息,为应急工作开展提供依据。
(二)预警
1.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2.预警启动、级别调整与解除。
(1)预警启动程序。预测达到预警条件时,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有关要求,结合千阳县空气质量实际,由县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同时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启动全市预警时,县指挥部发布我县预警信息。我县污染程度超过全市预警等级时,按照我县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预警等级、气象扩散条件、主要污染指标、AQI值范围,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潜势分析。
(2)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开展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并提前发布预警升级信息。
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不符合本级及下一级预警条件,且预测将持续24小时以上时,可采取降级措施(每次至少降低两级执行,即红色预警降级为黄色预警或橙色预警降级为蓝色预警),并提前发布预警降级信息。
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预警级别调整或解除信息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同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三)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分级、分类。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Ⅳ级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响应、I级响应,分别对应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三类。
预警启动的同时,采取相应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如有必要,预警启动的同时可采取更高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
四、应急响应措施
(一)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减少户外活动。
(2)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力学校减少户外活动。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污染物减排措施。
(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力学校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3)县环保分局、卫计局、教体局等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清扫保洁作业。
(2)停止施工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
(3)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相应等级的污染物减排措施。
(三)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力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各级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区域内医疗救治能力(公布定点收治及专门防治的医院清单)。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3)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县城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清扫保洁作业,在适当情况下可冲洗易产生扬尘路段。
(2)停止施工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措施力度,扬尘物料堆场100%覆盖,裸露地面洒水频次不少于2次/日。
(4)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重型柴油车、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限行区域内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
(5)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相应等级的污染物减排措施。
(四)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应采取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措施。
(3)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同等学力学校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高中及同等学力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4)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区域内医疗救治能力(公布定点收治及专门防治的医院清单)。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4)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5)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能力,保障居民出行。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清扫保洁作业;在适当情况下增加冲洗易产生扬尘路段的频次。
(2)停止施工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措施力度,扬尘物料堆场100%覆盖,施工工地、裸露地面洒水频次不少于3次/日。
(4)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
(5)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督导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6)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相应等级的污染物减排措施。
(五)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与终止
应急响应等级与预警级别相互对应,同步调整级别和同步终止,预警解除的同时终止应急减排措施。如有必要,应急响应等级可以高于预警级别,并同步启动,同步或提前调整级别,同步或延迟终止。
(六)后期评估
Ⅱ级和I级响应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急响应涉及的各成员单位应对采取的减排措施和污染物的减排量、重污染天气成因、污染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等进行总结分析,对预警信息准确性、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人员物资到位情况、技术支持和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协调组织和各部门应急联动情况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报告要及时报送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置情况,适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进行修订,对具体措施进行调整,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五、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当前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的时间、地点和级别、潜在的危害、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机动车禁限行区域和时间、大型活动停办通知及应急工作进展等。
(二)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形式
信息宣传组负责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政务新媒体、移动通讯等新闻媒体或平台,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六、监督检查
(一)应急监督检查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铁腕治霾督查考核组负责对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督查考核,对执行不力导致重大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责。
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行动迟缓、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并产生较大影响的,由县监察局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涉气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本预案要求实施减排、限排等行为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依法从严处罚。
(二)公众监督
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利用网站、12369环保热线、微博等平台,鼓励公众对企业限停产、机动车限行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提供准确重大线索者给予适当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追究责任。
六、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向各镇人民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并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调整工作。
七、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落实技术支撑、信息宣传等机制,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研判组,并做好业务培训。
(二)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为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等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预警能力建设、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三)物资保障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四)监测与预报能力保障
持续做好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基础保障工作;建立气象条件监测、预报系统及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
(五)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配备必要通信器材,确保联络畅通。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各1名,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六)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计局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县文广局要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微信、微博等媒介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防护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县指挥部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订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
(三)预案报备
各镇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订相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县政府和县环保分局备案。
九、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十、附录:名词解释
1.AQI: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Quality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
2.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抄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
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