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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千阳县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千阳县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02 14:44

千政发〔2014〕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双管”单位:
       《千阳县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千阳县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工作力度,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全面提高政府执行力。



                                                                                                                                         千阳县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4日
千阳县政务督查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推进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县政府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督查工作范围
(一)上级党委、政府及本级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上级党委、政府及本级政府的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三)上级党政机关转来的批示件、查办件办理情况;
(四)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本级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中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处理结果的事项办理情况;
(五)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及政府年度、季度工作要点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上级和本级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落实情况;
(六)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以及其他重要工作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七)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议案和提案办理情况;
(八)县政府或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需要报告结果的重大事项的办理情况。
二、政务督查工作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政务督查工作。
(二)交办督查原则。根据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政府领导批示、交办意见,由县政府督查室定期或不定期向各镇、各部门交办督查事项,并对落实情况跟踪督查。
(三)实事求是原则。政务督查要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四)讲求实效原则。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经常性地开展检查,实行跟踪督办,使政务督查工作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注重实效。
(五)严格保密的原则。领导批示涉及保密内容的,只在督办通知中显示内容的精神,不向承办单位转送领导同志批示原件或复印件;严格限定发送范围,做好发送登记;所有督查事项及相关资料,视同正式公文管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三、政务督查工作分工
(一)《政府工作报告》的督查落实
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县委办,结合县委全委会、全县经济工作会议等重大会议精神,对涉及全局性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审定后,以两办文件下发。由政府督查室联合县委督查室分别在半年和年终组织重点抽查,并将督查落实情况以两办文件进行通报。
(二)县政府各类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
1、县政府全体会议
根据会议精神和工作需要,由县政府办公室对会议提出的目标任务、重点工作、重大项目进行分解,经县政府领导审定后,以政府或政府办文件下达到各镇和各有关部门(单位)。政府督查室分阶段、分专题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立项督查,将督查落实情况以政府办文件予以通报。
2、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
由督查室对《会议纪要》中需要督查报结果的重要事项纳入千政督办通报《*月份政务督查要点》按月进行督查,月末编发千政督办通报《*月份政务督查通报》对进展落实情况予以通报。对逾期不报或久拖不办的要下发《催办通知单》进行催办或上门督查。
3、县政府专题会议
县政府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参加会议的同志进行随机督查并口头反馈政府领导。形成《会议纪要》的,由督查室纳入当月千政督办通报《*月份政务督查要点》进行督查,月末以千政督办通报《*月份政务督查通报》予以通报。对逾期不报或久拖不办的要下发《催办通知单》进行催办或上门督查。
(三)领导批示件的督查落实
1、上级领导的批示
对上级领导的重要批示,经县政府或政府办领导明确办理意见后,督查室下达《批示件督查通知单》并立项登记,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亲自督促办理,办理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县政府督查室,由县政府督查室根据办理结果起草专题汇报材料,经县政府领导审定后,按公文处理程序上报上级部门或直报上级领导。
2、县政府领导的批示
县政府领导的一般性批示批阅件,由政府办秘书股按照公文处理程序进行登记并分送落实。重大事项政府领导明确批示要求督查室跟进督查并报结果的,由督查室立项登记,以《批示件督查通知单》的形式交办落实,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及时办理,办理结果报送县政府督查室,由督查室整理后反馈给政府批示领导。
(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督查
1、市政府交办的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市政府督查室交由县政府办理的市人大代表议案、市政协委员提案,由督查室督促承办单位按时办结,经县政府领导审定后,按市人大办、政协办要求在网上予以回复。
2、县上“两会”确定的由县政府负责办理的建议、提案办理
县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及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承办意见,经办公室主任和常务副县长审定后,筹备召开两案交办会予以交办。办理情况的督查、登记、考核由督查室负责实施。
(五)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及县政协常委会通报落实情况的督查
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及县政协常委会通报的落实情况,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县政府领导批示,分送有关部门(单位)执行和办理,并起草办理情况报告(通报),经县政府领导审定后按人大决议、决定、审议意见规定的时间反馈给县人大办或县政协办。没有明确时间要求的,按三个月办结反馈。
(六)县政府或办公室领导交办的督办事项
县政府或办公室领导交办的一般性事务由政府办相应股室进行口头督办和反馈。重大事项经县政府领导或办公室主任要求,县政府督查室下发《政务督查通知单》进行交办,按政务督查程序进行立项督查,承办单位办结后将办理结果报送县政府督查室,由督查室反馈交办领导。
(七)政府督查室根据工作实际确定的阶段性督查事项
县政府督查室根据县委、县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和领导讲话精神,确定阶段性重点督查事项,经县政府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后,下发《政务督查通知单》进行交办,按政务督查程序进行立项督查,承办单位办结后将办理结果报送县政府督查室,督查室将办理结果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进行反馈,必要时以政府办文件或千政督办通报形式予以通报。
(八)镇或政府部门需要政府督查室配合督查落实的事项
镇或政府职能部门在承办涉及全局性重大工作任务中遇到落实不力、互相推诿等情况,需要县政府配合督查的,经县政府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镇或政府职能部门联系县政府督查室下发《政务督查通知单》予以交办,并联合开展现场督查,督查结果反馈县政府分管领导。
四、政务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
立项的依据是领导批示件、会议纪要、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等。政府领导或办公室领导口头交办的一般事项,由办公室相应股室负责口头督办落实。重大事项需督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经县政府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县政府督查室分别下发《批示件督查通知单》或《政务督查通知单》予以督查立项。对涉及多方面内容的事项要分解立项。立项要明确立项的依据、督查的内容、审批人、承办(协办)单位及责任人、办理要求、办结时限等。凡有两个以上承办部门(单位)的督查事项,要确定主办或牵头部门。承办时限已有明确要求的,按时限要求办结;没有明确要求的,除特殊情况即办即报外,一般为1-2周时间;重大项目等需要较长办理周期的,2周内先报告办理进展情况,以后每月报告一次进展,直至办结销号。
(二)登记
立项确定后,由督查室按照《督查通知单》、《批示件督查通知单》等类别,分别依次编号登记。在登记中,要记录督查事项、签发人、承办(协办)单位、办理要求、交办时间、领件人签名等。在承办部门(单位)上报办理结果后,要根据办理的时效及质量,再分别记录办结时间及办理结论。办理结论被认定为未办结的,进行第二轮督查,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三)交办
督查室原则上应于领导签发当天向承办单位下达《政务督查通知单》或《批示件督查通知单》。对突发事件或督查时限较紧的督查件,可同时采取打电话或发传真、发电子邮件(涉密件除外)等形式立即交办。在交办时要注明发件人和领件人。
(四)督办
县政府督查室对已经交办的事项,应通过电话督办、上门督办、现场督办等方式,与承办单位始终保持联系、经常沟通,及时了解并掌握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使每件事项的进展情况都处于受控状态。对督办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办公室或县政府领导报告。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也要及时与县政府督查室联系,主动汇报工作进展及存在问题。
(五)催办
对逾期未报结果的督查件或批示件,可采用电话催办、下达《政务督查催办单》、现场催办三种方式进行。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要进行登记,并按《政务督查考核办法》予以相应的责任追究和考核减分。
对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限要求办结的,承办单位可向县政府督查室申请延期,征得领导同意延期的,按延期后的时限进行督办考核。
(六)审核通报
对承办单位的办结报告,县政府督查室要按照督查内容和要求进行审核,把好时效关、质量关。对办理质量不高、办理结果达不到要求的,由承办单位再作补充或重新办理,并按《政务督查考核办法》予以相应的责任追究和考核减分。
县政府督查室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务督查办理情况予以通报。通报可采用政府或政府办文件、千政督办通报或会议通报等方式进行,应分清已按时办结、未按时办结、未办结等情况,并按《政务督查考核办法》予以相应的责任追究和考核减分。
对情况复杂一时不能办结或承办时限较长的督查事项,督查室应进行跟踪督查,直至办结销号。
(七)反馈
督查情况的报结和反馈,原则上应该一事一文,注明原《批示件督查通知单》或《督查通知单》的编号,采取专题报告的形式。
对上级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报结,由县政府领导审定,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上报。对县政府领导重要批示件的办理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报送原批示的领导。
对县政府重要文件、县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纪要》的督办结果,由督查室以县政府或政府办文件或者《千政督办通报》的形式向各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进行通报,同时抄送反馈给县政府全体领导。
政府领导交办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承办单位报结后,由县政府督查室对办理情况进行整理,专题反馈给交办领导。
(八)归档
将已办结的政务督查事项相关材料整理并送档案室归档备查。
五、政务督查工作方法
政务督查工作要重实效、讲质量、抓落实。因此,督查工作的方法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从效果出发,形式服从内容、方式服从效果,在督查中应因事制宜地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督查方法:
(一)书面督查
对内容明确、事项单一的督查事项,采取书面下达《督查通知单》或《批示件督查通知单》的形式进行督查。凡督查内容以文件或《纪要》为依据的,下达《督查通知单》;凡督查内容以领导批示为依据的,下达《批示件督查通知单》。承办单位必须以正式文件或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等形式上报结果,紧急情况下可发传真件,但必须经电话确认。
(二)现场督查
根据县政府领导意见,对重要督查事项可进行现场督查。必要时也可到现场进行暗访。对现场督查情况以《现场督查登记表》进行登记。
(三)联合督查
对一些事关全局的督查事项,需加大督查力度,提高督查效率,可与县委督查室、县纪委(监督局)联合进行督查,或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进行督查。
(四)调研督查
围绕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及县政府领导关注的重大问题,选准题目,深入第一线,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抓落实的意见建议的督查。
(五)领导督查
对一些重要督查事项,由办公室或县政府领导直接参与,进行现场督查。
六、承办单位职责
(一)承办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认真办理所承办的督查事项。
(二)凡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应按时办结并形成书面报告;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对未明确办理时限的,一般应在1-2周内办结;2周内仍不能办结的,应按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并申请延期办理;领导批示件要在领导要求的时限内办结。
(三)需要转交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主动联系协办单位共同办理,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时限反馈督查情况,不得自说自话、各自报送。
(四)政务督查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由各镇镇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批办落实。同时,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亲自分管,并落实一名政务督查联络员对县政府督查室交办事项进行登记,做到件件有着落,防止互相推诿、责任不清,坚决杜绝迟报、漏报或遗失督办件等现象发生。
(五)政务督查是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的共同职责,各镇、各部门要共同加强政务督查工作,切实抓好各自分管领域(区域)各项工作任务的督查落实,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组织开展好各类形式的政务督查活动,建立和完善各项督查制度,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政务督查工作新格局。


千阳县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本着激励工作、强化落实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镇、各部门以及“双管”单位,承担下列考核内容中一项或多项工作的,列入年度考核对象。?
二、考核内容
1.《政府工作报告》等重大决策落实情况;?
2.市、县列重点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等完成情况;?
3.市政府交办的督查事项以及全县重大督查事项等专项督查落实情况;
4.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办理落实情况;
5.市政府交办的网民留言、市长信箱等留言板反映问题落实情况;
6.县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有关工作报告以及相关执法检查审议意见办理情况;?
7.县政府或办公室领导交办及县政府督查室立项督查的其他督查事项落实情况。?
三、计分标准
(一)计分原则。考核计分采取积分制,考核分=基础分+加分-减分。?
(二)评分标准。基础分为100分,列入考核内容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按时限反馈办理、落实情况且达到督办要求的,得基础分;在此基础上,根据承办的督查任务完成情况,适当考虑工作量大小实行工作量调节考核,并按照以下标准对承办单位予以加分或减分。
1、加分标准。?
(1)所承办的单个督查事项,经县政府督查室认定并通过《督办通报》给予肯定或表扬的,其承办单位每项次加1分,所有承办单位对单个督查事项均完成较好的,其主管部门(单位)每项次加1分;?
(2)年内所承办的督查事项全部及时、高质量地落实完毕,没有出现催办或退回重办现象的,以3项为基数,每承办3项,其承办单位加2分(不能被3整除的按四舍五入法计算)。?  上述内容属于同一督查事项的按最高分值加分。?
2、减分标准。?
(1)未按时限要求报送督查事项办理、落实情况,又没有在办结日期前充分说明原因,被催办1次,其承办单位每件减2分;被催办2次仍未按限办时间上报办理或落实情况的,其承办单位每件减5分;?
(2)督查事项办理、落实情况虽然按时报送但不符合督办任务目标要求,退回重新办理的,其承办单位每件(次)减2分;县政府领导同志明确提出重新落实或补充办理意见的,其承办单位每件(次)减3分。?
(3)《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要事项、为民办实事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督查事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其承办单位每项减6分;?
(4)所承办的单个督查事项,经督查室认定并通过《督办通报》指出不足或提出批评的,其承办单位每项次减1分,所有承办单位对单个督查事项均落实不力的,其主管部门(单位)每项次减1分;?
(5)对确定的全县重点或阶段性重大督查事项,因办理、落实不力,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县政府领导批评的,其承办单位每项次减5分。
上述内容属于同一督查事项的按最高分值减分。
四、考核方式?
(一)考核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其间各单位所承办督查事项落实情况均纳入该年度考核内容。?
(二)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日常考核为主。日常考核由县政府督查室通过《督办通报》及其他方式做好日常登记和管理,并根据单项督查工作完成情况,随时将加、减分以纪实的方式记入有关单位得分;年终由各承办单位自查,县政府督查室汇总核实后,得出各承办单位年度总分,经县政府主管政务督查领导审定后,通过《督办通报》形式予以通报。
(三)对列入考核内容的督查事项,县政府督查室在进行常规性督查的同时,还将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不定期地开展明查暗访式的现场联动督查,督查结果直接记入被督查单位考核得分。?
(四)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的考核,由县政府督查室会同县人大办、政协办,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管理考评办法》(千政办发〔2014〕11号)进行考评。
五、责任追究
(一)建立政务督查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督查工作有力,措施得当,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督查工作不力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要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进行责任追究。
(二)政务督查考评结果纳入各镇、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年终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考评结果位列后三位的镇或部门,在年度目标岗位责任制考核中不得评为一等单位。
(三)政务督查承办单位和人员不按照《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督查工作职责,延误督查事项办理的,按以下规定分别予以责任追究: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政府督查室予以文件通报或大会通报:
(1)未能按时限要求完成政务督查事项的;
(2)未按规定要求报送书面办结报告或办结报告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3)涉及多个部门办理,主办部门不主动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配合而影响工作进展的。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责令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
(1)未能按时限要求完成,经2次以上催办才办结的;
(2)虽按时办理并报送结果,但办理质量不高,经县政府领导认定为未办结的;
(3)督查事项曲解误办或变通办理、办理过程中不深入调查研究的。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县政府领导对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训诫谈话或大会检讨:
(1)未能按时限要求办结,经2次以上催办仍未能完成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2)对交办事项抓得不紧,工作不力,敷衍应付,经县政府领导批示第二次发回重办的;
(3)阳奉阴违、弄虚作假、办理质量较差,汇报反映情况不属实的;
(4)政务督查考评结果位列后三位的。
4、对交办事项互相推诿、严重失职或拒绝不办、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交由县监察局介入调查处理,按照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追究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的责任,并形成专题处理情况报告报县政府审定后,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抄送:市政府;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