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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阳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程序、依据、裁量权行使、救济渠道及投诉举报渠道

来源:县卫健局 发布时间:2024-03-27 09:48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执法主体名称:千阳县卫生健康局

(二)执法机构设置:千阳县卫生监督所

(三)办公地址:

1.千阳县卫生健康局:千阳县事业大楼B504

2.千阳县卫生监督所:千阳县南关路85

(四)联系方式:

1.千阳县卫生健康局电话:0917-4241861/4249396

2.千阳县卫生监督所电话:0917-4241306

二、行政执法权限

根据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放射诊疗、计划生育以及公共场所、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职业卫生等卫生健康领域的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三、行政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按规定开展执法工作。

四、行政执法依据

(一)传染病防治管理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3.《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5.《艾滋病防治条例》

6.《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8.《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9.《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10.《陕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

11.《消毒管理办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1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二)医院感染管理类

1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6.《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17.《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三)医疗机构(含中医)管理类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19.《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2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3.《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四)医疗服务技术(含医疗事故处理)管理类

2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5.《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26.《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7.《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8.《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29.《处方管理办法》

30.《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31.《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3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33.《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3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35.《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五)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类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37.《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38.《护士条例》

39.《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40.《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六)血液及血液制品管理类

4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4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4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44.《血站管理办法》

45.《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46.《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七)职业(放射)卫生监督类

4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8.《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49.《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5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5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5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5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5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5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5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八)公共卫生监督类与爱国卫生管理类

5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5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9.《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60.《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61.《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

(九)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类

6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6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6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6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66.《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67.《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68.《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69.《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70.《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71.《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类

7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7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预案》

7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五、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

行政执法裁量权依据《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和〈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陕卫法规法〔202349号)行使。

六、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等权利。

救济途径: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千阳县卫生健康局申请陈述、申辩,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千阳县卫生健康局申请听证;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千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千阳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七、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0917-4241861/4249396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邮箱:qyxwsjwjg@163.com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邮箱:千阳县事业大楼B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