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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明确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税范围及应税土地等级标准的通知

来源:千阳县政府 发布时间:2022-11-02 09:45

一、政策背景

出台《千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税范围及土地等级标准的通知》,是为了更好的贯彻省政府今年新出台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县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提供政策依据。县政

2017年出台的《千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税范围的通知》(千政发 [2017]27号)有效期五年,已于2022年7月17日到期作废,为了后期我县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管理,我局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22]1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陕政函 [2008]33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发[2008]2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考《千阳县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草案》,制定本《通知》对我县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税范围及土地等级标准进行明确。

二、政策依据

依据《陜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 [2022]15号)文件精神,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批复》(陕政函[2008]33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发 [2008]29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千阳县政府经2022年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出台本通知。

三、解读内容

(一)征税范围明确

1.县城区域:涵盖县城镇(城关镇)行政区范围。

2.各建制镇:包含崔家头镇、南寨镇、张家塬镇、草碧镇、水沟镇、高崖镇行政区范围,清晰界定税收征管地理边界。

(二)应税土地等级标准

1.县城区域: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土地区域为千河以北,冯坊河以东,沈家庄水厂以南,千阳中学以西地区;二等土地区域涉及千河以北新兴河以东等多区域及千河以南部分区域;三等土地区域为县城镇(城关镇)行政区内除一、二等外的地区,细化土地等级便于差异化税收征管。

2.建制镇区域:崔家头镇等各建制镇行政区范围内土地不分等级,简化征管标准。

(三)年征税标准确定

1.县城区域:一等土地每平方米 4.50元、二等 3.50元、三等2.50元。

2.建制镇区域:土地每平方米2.50元,明确税额标准,规范税收征收。

(四)执行时间与废止内容

自发文日2022年11月2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同时废止《千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税范围的通知》(千政发[2017]27号),实现政策更新迭代。

千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税范围及应税土地等级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