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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妮诉陕西鑫隆腾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来源:千阳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5-04-11 14:11

张美妮诉陕西鑫隆腾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陕西鑫隆腾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的张美妮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千劳人仲案字〔2025〕第3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张美妮的仲裁申请。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劳动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地址:千阳县东海路市民中心(千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304室)

联系电话:0917-4245468

千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