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水保〔2024〕4号)精神,按照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加快推进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划定落地工作的通知》(水保监督函〔2024〕2号),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宝鸡市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成果的意见》(陕水保函〔2025〕14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千阳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开垦范围为全县二十五度以上,且土地类型为林地、草地和裸土地的陡坡地
千阳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成果总面积为36838.73公顷,占千阳县国土面积的36.95%,共涉及图斑总数为444个。
千阳县禁止开垦陡坡地主要分布在草碧镇、城关镇、崔家头镇、高崖镇、南寨镇、水沟镇、张家塬镇七个镇。其中,草碧镇境内禁垦面积为3412.76公顷,占禁垦总面积的9.26%;城关镇境内禁垦面积为2459.66公顷,占禁垦总面积的6.68%;崔家头镇境内禁垦面积为1312.02公顷,占禁垦总面积的3.56%;高崖镇境内禁垦面积为9874.6公顷,占禁垦总面积的26.81%;南寨镇境内禁垦面积为8015.35公顷,占禁垦总面积的21.76%;水沟镇境内禁垦面积为3339.11公顷,占禁垦总面积的9.06%;张家塬镇境内禁垦面积为8425.23公顷,占禁垦总面积的22.87%。
二、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限制或禁止以下行为
1.禁止毁林、毁草开荒。
2.禁止在荒山、荒坡开垦种植农作物。
3.限制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活动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禁垦范围,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控制水土流失。
违反本公告规定,由千阳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千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