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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千阳分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相关资料的公示

来源:千阳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4-03 08:39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严格的执法检查,深化服务帮扶,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得到有效执行,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生态环境保障。

二、检查内容

(一)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

1.重点涉气企业监管:对水泥、陶瓷、石灰等重点涉气企业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无组织排放管控情况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落实情况等。查看企业是否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和运行污染治理设施,是否存在擅自停运、不正常运行等情况;通过在线监测数据、手工监测数据以及现场检查等手段,核实企业污染物排放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检查企业物料储存、输送、装卸等环节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应急减排措施,如停产、限产等。

2.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专项检查:针对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汽车维修等涉VOCs排放行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检查企业是否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是否按照规定安装和运行VOCs治理设施,如活性炭吸附装置等,治理设施的运行效果是否符合要求;核实企业是否建立健全VOCs排放台账,记录原辅材料使用量等信息;对排放浓度超标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

3.扬尘污染管控执法检查:检查企事业单位是否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是否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装卸物料是否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是否采取防燃措施的。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整改。

(二)水污染防治执法检查

1.重点流域水环境执法检查:以本地主要河流、支流、水库地等流域为重点,开展水环境执法检查。检查入河排污口设置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排污等违法行为;对排污口水质进行监测,核实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查看涉水排污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水是否达到排放标准;对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执法检查: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执法监管,确保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建设项目、违法排污行为以及畜禽养殖、网箱养殖等可能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查看水源地标识牌、隔离防护设施等是否完好;对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对发现的环境问题,及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3.城区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执法检查:对城区及工业园区内的污水处理厂及涉水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城区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是否正常运行,处理能力是否满足需求,出水水质是否达标;查看涉水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是否存在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外环境的情况;对污水管网进行排查,检查是否存在破损、渗漏、混接等问题。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整改,并对相关企业和单位进行处罚。

 (三)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执法检查

1.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执法检查: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收集单位、贮存单位、利用单位和处置单位开展全面执法检查。检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量、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情况;查看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是否存在混存、超期贮存等问题;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核实转移的危险废物是否与联单信息一致;检查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单位的经营资质、处理能力和处理工艺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执法检查:加强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和综合利用单位的执法检查。检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是否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查看综合利用单位的综合利用能力和技术水平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的情况;对随意倾倒、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整改,并进行处罚。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执法检查

1.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建设项目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要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查看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设计方案是否与环评文件一致,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擅自变更环保设施的情况;在项目试生产或正式投产后,检查环保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达到设计处理能力和效果。对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并进行处罚。

2.建设项目自主验收执法检查: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的执法监管。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开展自主验收工作,是否在验收期限内完成验收;查看验收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如实反映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是否及时整改落实。对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验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排污许可执法检查

1.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执行情况检查: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检查其是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内容是否与实际生产情况相符;查看排污单位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放污染物;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信息,并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排污许可后监管执法检查:加强对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的日常监管执法检查。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手段,核实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是否一致;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落实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同时,建立健全排污许可执法联动机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六)机动车及柴油货车排放治理专项执法检查

1.基础排放情况及污染控制装置使用情况检查:直观检查车辆运行过程中是否存在持续冒黑烟、蓝烟等明显超标排放现象,重点排查柴油货车、重型载货汽车等高频超标车型;核查OBD系统是否正常运行、数据是否完整传输,是否存在故障码未清除、数据断传、人为屏蔽等问题;检查OBD系统是否被擅自篡改、刷写,防篡改功能是否有效;检查尾气后处理装置(如SCR催化转化器、DPF颗粒捕集器等)是否正常安装、运行,有无擅自拆除、闲置、损坏等情况。针对柴油货车,核查是否按规定添加合格车用尿素,尿素箱是否完好、有无泄漏,尿素喷射系统是否正常工作,杜绝“不添加、少添加、添加劣质尿素”等行为。

2.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修机构执法检查:聚焦检验机构(I站)和维修机构(M站),强化全流程监管,确保检验数据真实、维修治理有效,构建“检验-维修-复检”闭环管理体系。核查机构是否具备合法检验资质,是否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人员、设备、场地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核查检验人员技术能力,是否存在无证上岗、是否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开展检验活动;通过远程监控、大数据分析、现场核查等方式,严查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替车替气检验、擅自放宽检验方法等弄虚作假行为;检查检验设备是否定期校准、维护,是否存在使用作弊软件或硬件的情况。

3.重点用车单位检查:检查重点行业企业的车辆使用台账,是否建立健全车辆维护、检验、排放达标等管理制度,台账是否动态更新。检查重点用车单位大宗货物清洁运输比例是否达标(重点区域力争达到80%左右),是否优先使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是否与运输企业签订清洁运输合作协议。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企业是否严格落实移动源应急管控要求,是否建立用车大户清单和货车白名单,超标车辆是否暂停使用。

(七)安全生产及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检查

1.治污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检查企业生产车间、废水收集池、污水处理站等区域的废水收集管网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渗漏、堵塞情况;雨水、生产、生活废水是否分类收集,是否存在混排、偷排现象。废气处理的脱硫塔、喷淋塔、布袋除尘器设备等,是否稳定运行,有无设备破损、管道泄漏、药剂泄漏等安全隐患;设施运行参数是否在安全范围内,有无超压、超温、过载等情况。危废(固废)储存设施、处置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有无渗漏、流失风险;污泥处置是否合规,是否存在二次污染隐患。

2.辅助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污设施配套的电气设备、仪表、阀门是否完好可靠,接地、防爆、防腐措施是否到位;药剂储存、投加环节是否符合安全规范,有无腐蚀、爆炸、中毒风险;治污设施区域的消防设施、应急通道、警示标志是否齐全有效,应急处置预案是否完善。

3.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是否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对可能引发的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影响等风险是否采取防控措施。

(八)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专项执法检查

检查重点排污单位是否按排污许可证、环评及批复要求,对废水(COD、氨氮、总磷、总氮等)、废气(SO₂、NOₓ、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 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无应装未装、擅自拆除、闲置、关停情况;检查排放口设置、编号、标识、采样点位与验收文件、首次联网信息是否一致,有无擅自改道、旁路、隐蔽排放口情况;检查采样点位规范化情况,废水位于明渠 / 管道满管流、混合均匀段;废气位于垂直管段、负压区,避开弯头与断面剧变区,采样孔数量、直径、平台符合 HJ 75/HJ 355 要求。自动监控设备是否完成验收、有效性审核,验收报告、联网备案材料齐全,设备型号、参数与备案一致,是否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数据传输正常,无断联、长期离线情况。

(九)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执法检查

检查企业是否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VOCs含量高的产品,是否使用应当淘汰的生产装置。是否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是否保存原辅材料成分说明书、检验报告,是否留存送货单、购入发票等原始单据;产生VOCs的生产车间、生产设施门窗是否密闭,是否设置常闭警示标识或操作规程,车间门是否设置双重门等阻隔设施,车间是否保持微负压状态,是否违规设置排气风扇、换气风扇等易导致废气逸散的设施;含VOCs物料的反应、搅拌、混合、分离精制等过程是否密闭收集,设备起停、检修与清洗过程中是否采取措施减少VOCs逸散。

(十)双随机现场检查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内容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核心,按领域、事项类别明确。

三、检查方式

(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开展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风险高的企业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对守法意识强、环境管理规范的企业适当降低抽查频次。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二)专项执法检查

针对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排污许可等重点领域,按照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和市生态环境局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专项执法检查。根据不同时期的环境管理重点和突出环境问题,制定专项执法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检查范围、检查时间和工作要求,集中力量解决一批突出环境问题。

(三)非现场执法检查

充分利用在线监测、无人机巡查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对排污单位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通过非现场监管发现环境违法线索后,及时进行现场核实和查处。加强非现场执法与现场执法的协同配合,实现精准执法、高效执法。

(四)信访举报查处

畅通生态环境信访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对群众举报的环境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对反复投诉、长期未解决的信访问题,开展专项督办,推动问题彻底解决。

四、时间安排

(一)第一季度(1月-3月)

1.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2.完成执法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的更新和完善工作。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第一季度抽查工作,对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进行随机抽查。

4.按照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文件要求,组织开展相关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二)第二季度(4月-6月)

1.继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完成第二季度抽查任务。

2.按照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文件要求,组织开展相关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3.对第一季度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复查,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三)第三季度(7月-9月)

1.持续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完成第三季度抽查任务。

2.按照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文件要求,组织开展相关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3.对第二季度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复查,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四)第四季度(10月-12月)

1.完成“双随机、一公开”第四季度抽查任务,对年度抽查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

2.按照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文件要求,组织开展相关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3.对全年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为下一年度执法工作提供参考。

4.做好执法检查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建立健全执法检查档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各相关科室、执法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执法检查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相关科室、执法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执法监管

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加强对环境违法案件的后督察工作,跟踪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到位,防止问题反弹。

(三)强化部门协作

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共同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需要多部门联合执法的案件,要及时组织开展联合行动,确保执法效果。

(四)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广泛宣传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进展,及时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社会震慑力。要加强对企业的宣传教育,引导企业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附件:1.2026年度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千阳分局现场行政检查和行政执法计划表

      2.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千阳分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