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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9-26 09:30:52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相关单位履职尽责,提高政府投资绩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审计,全面履行投资审计监督职责

(一)坚持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县审计局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投资审计工作,要厘清项目管理职责和审计监督的职责界限,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工程验收、投资项目概算(预算)编制、标底审核、材料价格认定等管理活动,不得越权搞“以审代结”,最大限度做到前期管理与后期监督相互独立,切实维护审计的独立性。

(二)依法有效运用审计结果。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转变观念,切实改变过去强制或变相强制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结算依据、以竣工结算审计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和支付工程款的前置条件,或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支付工程建设资金等违规行为。要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作,依法有效运用审计结果,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在项目竣工后及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有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在验收合格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办理资产权属登记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物业权属及资产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资产移交。

(三)深入推进投资审计转型发展。县审计局要聚焦主责主业,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转变原有以单一工程造价审计为主的审计模式,促进投资审计转型发展,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审计力度,重点聚焦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合理确定审计重点,揭示和反映项目应开工未开工、进展缓慢、超概算(预算)、损失浪费等违纪违规问题,推动全县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推动项目建设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公共投资项目确需审计跟进监督的,适时开展跟踪审计。

二、突出重点,规范投资项目审计范围

(一)重点项目的审计。一是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对当年已完成或次年年内能够完成合同约定建设内容,具备审计条件的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于每年11月20日前以文件形式报送县审计局申请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由县审计局组织实施。县审计局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防范风险”的原则,在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年度投资项目审计计划,确保全面完成审计任务。二是有特殊约定事项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条款。对于上述有事前约定事项的投资项目,在与相关法律不发生冲突的前提下,视同纳入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县审计局依法独立开展审计。三是临时交办的项目。对县政府临时交办或其他需要审计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县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示后,由县审计局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展审计。

(二)一般项目的审计。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宝鸡市审计局招标的中介机构,下同)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将审核结果向县审计局报备。县审计局要加强对这些项目结算审核情况的审计监督,采取分析性复核、经验性复核、随机抽样、实地勘察等方法,依法进行社会审计抽查复核。

三、强化监督,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控

(一)规范委托审计行为。进一步规范购买社会中介服务行为,审计机关、项目建设单位购买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服务,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在了解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质量、业务特点、人员力量、职业道德、信用和受处理处罚等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选聘中介服务机构。

(二)严格购买服务管理。重点投资项目的审计,审计机关需要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的,按照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发〔2018〕53号)的相关规定办理。一般投资项目的审计,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完成的,由建设单位(业主)会同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但也要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

(三)进一步规范经费管理。县财政局要将审计机关购买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服务费用列入年度预算,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四、规范审计程序,严控审计周期

(一)下达审计通知书。县审计局在开展审计时,要提前3个工作日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二)项目建设单位审前准备。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要尽快收集整理好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项目批文、招投标资料、征地拆迁、经济合同、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结算书、竣工财务决(结)算表、竣工验收报告、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和明细表等项目建设资料,项目财务收支账簿、凭证、报表等财务管理资料(清单详见附件)。其中设计图纸、招标控制价、投标预算(中标单位)、结算书等须同时提供电子版资料,报请县审计局审计,县审计局对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进行受理并及时安排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要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不得因审计资料提供不全面、不及时等原因,对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业务设置障碍,影响审计时效。

(三)审计组织实施。县审计局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审计机关人员必须2人以上全程参与现场实地勘察,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进行审核,要重点加强对合同外增加建设内容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审核,对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有关规定确认的,一律不予认可;现场勘验、丈量、计算取得的数据资料需经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及相关依据、审计取证材料等的复核把关,严禁直接认定中介机构出具的未经复核的结果,也可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结果进行复核。

(四)出具审计报告。审计项目结束后,县审计局要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独立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等问题,作出审计决定,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超概算(预算)以及建设单位决策失误、履职不到位、多支付工程款等问题,要向建设单位如实报告并提出审计建议。

五、严格监管,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

审计机关要加强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严重失信及违反职业道德的社会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加大通报和责任追究力度。要严肃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相关责任追究,对在政府投资审计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一是审计时发现超概算、超预算等问题的;二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恶意串通,通过增加投资签证来骗取国家资金;三是施工单位虚报、重复计算工程量的;四是审计复核发现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五是合同条款有舞弊行为或违反约定的;六是社会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严重失信及违反职业道德的;七是项目建设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八是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附件1.docx

附件2.docx



                                                                                                              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9日